原標題:上海市網信辦重拳整治自媒體亂象依法處理19個違規微信公衆號

上海市網信辦近日根據網民舉報並向有關部門調查覈實,19個微信公衆號存在嚴重違規行爲。

微信公衆號“人民監察”“人民法治上海”假冒官方機構賬號、違規發佈時政新聞信息;微信公衆號“沒有買賣沒有殺害”發佈傳播涉社會穩定的謠言信息;微信公衆號“世界未解之謎”借科學探索名義傳播低俗虛假信息,上述4個微信公衆號已被依法關閉。

“上海初高中訊息”“魔都升學爆料”等14個教育類公衆號曲解教育政策、傳播不實信息;微信公衆號“楊行新鮮事”違規發佈時政新聞信息,擾亂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規,上海市網信辦已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對其中8個違規微信公衆號暫停更新30日,對7個違規微信公衆號暫停更新15日(詳見附表)。

11月1日,上海市網信辦會同上海市教委聯合約談了違規教育類公衆號在滬運營負責人,責令他們立即自查自糾,全面深入整改。

針對自媒體亂象,上海市網信辦將始終保持高壓嚴管態勢,對發佈違法違規信息的自媒體予以嚴厲打擊。上海市網信辦負責人表示,將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傳播虛假謠言信息、無資質發佈時政新聞信息等違規行爲,堅決整治違背公序良俗、違反道德風尚、“標題黨”蹭熱點、炒作緋聞隱私、惡意營銷、低俗媚俗、鬥富炫富等行爲,加強網絡綜合治理,大力淨化網絡空間,努力爲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附:關閉和暫停更新的微信公衆號名單

(一)4個微信公衆號被關閉:

微信公衆號“人民監察”(微信號:gh_d71394db713a)

微信公衆號“人民法治上海”(微信號:rmfzsh)

微信公衆號“沒有買賣沒有殺害”(微信號:jenice-cui)

微信公衆號“世界未解之謎”(微信號:n0451sj)

(二)8個微信公衆號被暫停更新30日:

微信公衆號“上海初高中訊息”(微信號:gh_5d26352ff9dc)

微信公衆號“俠客島之家”(微信號:xiakedaozhijia)

微信公衆號“升學有道”(微信號:shengxueyoudaoweixin)

微信公衆號“上海第一教育”(微信號:shdyjy)

微信公衆號“上海升學好幫手”(微信號:shanghai-izhikang)

微信公衆號“第一中考”(微信號:dyzhongkao)

微信公衆號“魔都升學爆料”(微信號:yxbst-168)

微信公衆號“楊行新鮮事”(微信號:YHXXS2016,禁言期:9月28日-10月28日)

(三)7個微信公衆號被暫停更新15日:

微信公衆號“上海中考”(微信號:shzhongkao1)

微信公衆號“上哪學”(微信號:shangnaxue)

微信公衆號“千帆育兒網”(微信號:qianfanyuerwang)

微信公衆號“相伴升學路”(微信號:x-b-s-x)

微信公衆號“上海幼升小指導”(微信號:shanghai-elitebaby)

微信公衆號“魔都小升初”(微信號:moduxsc)

微信公衆號“上海小升初百科”(微信號:shxscbk)

備註: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即時通信工具公衆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爲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衆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覈,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衆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衆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第八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衆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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