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我市定于10月31日18时至11月5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 年12 月31 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大气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按照《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监管要求,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市主城区外环线(含)以内。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如下图所示)公安交警将在驶入市区的主要路口设置限行标志,对违反禁令规定的车辆采取现场查处与电子抓拍相结合的管控方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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