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州出臺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

11月2日晚,廣州市政府發佈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的公告,對舊村改造補償方式、合作企業選擇、地價評估、拆遷獎勵、改造成本計算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先收購房屋,再進行回購

意見指出,鼓勵舊村改造採用先收購房屋後回購的方式實施補償。對採用政府徵收方式改造的,由徵收主體按照市場評估價收購村民房屋,村民按照人(戶籍人口)均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標準、建安成本回購住房;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的,可按人(戶籍人口)均建築面積不高於20平方米給予獎勵回購。村集體物業按照集體收入不降低的原則復建。

同時,單箇舊村全面改造項目因用地和規劃條件限制無法資金平衡的,政府可將舊村周邊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劃撥作爲安置與公益設施用地,納入舊村改造一併實施建設,也可通過政府補助、異地安置、異地容積率補償等方式在全區統籌平衡;市重點項目,可在全市統籌平衡。

加大國有土地上舊廠改造收益支持

國有土地上舊廠不改變土地用途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除外),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市場評估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工改工”項目無需繳交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上舊廠改變用途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除外),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新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60%計收土地出讓金。國有企業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也按照上述條例執行。

舊廠改造交由政府收回,改爲居住或商業服務業設施等經營性用地的,居住用地毛容積率2.0以下(含)、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毛容積率2.5以下(含)部分,也可按不高於公開出讓成交價或新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價的60%計算補償款。居住用地毛容積率2.0、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毛容積率2.5以上部分,按該部分的公開出讓成交價或新規劃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10%計算補償款。

連片改造項目,需經90%住戶表決同意

舊城區連片改造項目,經改造範圍內90%以上住戶(或權屬人)表決同意,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將拆遷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改造單位)。由區政府(廣州空港委)作爲徵收主體,改造單位出資,完成徵收補償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連片改造項目可按照“價值相等、自願互利”的原則進行土地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

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存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含村留用地)、集體物業復建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城市更新項目建成的商服類物業,可向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非法人單位銷售。

同時,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繳交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首次繳交比例不低於30%,餘款1年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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