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復工第一天,整個部門懷孕了, 老闆問法務怎麼辦?

這是最近熱議的一則朋友圈對話,

同時也涉及到常見的法律問題:

復工第一天,

老闆得知整個部門懷孕了,

問你該怎麼辦?

作爲法務,

你要普及哪些法律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的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6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懷孕期間勞動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

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看,若懷孕期間的員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不論員工是否懷孕,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若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爲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第二種,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3、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公司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2012年8月深人社專紀(2012)11號紀要出臺之前,只要有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任何賠償,但該紀要出臺後新的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仍要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作爲企業方,若想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應先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嚴重違紀行爲,若員工違法該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不用賠償。

4、懷孕期間的員工,如何休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廣東,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懷孕期間的員工,工資按什麼標準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若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深圳現在執行的是生育醫療保險,還沒有建立生育津貼制度,參保人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跟生育相關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若員工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發放產假工資。

6、女職工懷孕後流產的法律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若女員工是未婚先孕流產的,不享受流產假期,女員工能提供醫療證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處理。

 7、女職工懷孕期無法從事原工作,如何處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來源:法考資料官、法制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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