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一般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原標題: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8萬! 你怎麼看?

據江蘇新聞報道: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爲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

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

法官: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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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與勞動者協商: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般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中國人大網、微博、江蘇新聞、網友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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