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紅女主播起訴公司追討16萬工資,法院怎麼判?

近日,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女主播“追討報酬”案件,

網絡主播小惠認爲傳媒公司拖欠其

直播的報酬而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因:傳媒公司拖欠報酬 女主播怒而起訴

99年生的小惠長相甜美、能歌善舞、青春活潑,很快被一家傳媒公司“相中”發展爲網絡女主播。2019年3月26日,小惠與傳媒公司簽訂《主播簽約協議》和《合作協議書》,並開始在傳媒公司約定的一家直播平臺上進行網絡直播。

這份工作沒有固定時間限制,只要求每天直播的時長以及每月直播的總時長,直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均可由主播自行調整,直播內容以cospaly表演、唱歌、跳舞、遊戲等爲主。小惠很快適應了這份工作,粉絲數也在短期內迅速上升。根據協議裏關於利潤分配的約定,小惠每月到手的實際報酬可達萬元以上。

2019年7月,因爲父親病重,小惠要求離職回家照顧父親。在與傳媒公司負責人的微信交流中,對方並未提出反對意見,只是告知小惠不能去其他直播平臺從事主播工作。小惠於是自行離職回家,但並未拿到6月、7月的直播報酬。

經過多次討要未果,無奈之下小惠一紙訴狀將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傳媒公司支付拖欠的報酬16063元並解除《主播簽約協議》,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傳媒公司協助其賬號退出傳媒公司直播平臺上的公會。

庭審:傳媒公司反訴 要求賠償違約金20萬元

接到法院應訴材料後,傳媒公司承認確實未支付小惠6月、7月的直播報酬。但公司同時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認爲小惠是自己擅自離職,且存在違約行爲,應賠償傳媒公司違約金20萬元。

爲了加以進一步證明,傳媒公司拿出了當初雙方簽訂的《主播簽約協議》和《合作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約定,合作期限內小惠應保證每日參加的直播活動時間不低於6小時,每月參加的直播活動時間不少於150小時。

事實上,小惠在7月僅直播至5日,6月有部分天數直播時長未達到6小時。

協議同時約定,在合作期間小惠不能無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合作協議,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形式或相類似的直播平臺、網站進行開播,否則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公司認爲,小惠在未與公司達成書面解除協議的前提下,自行提出瞭解除協議,且事實上也無法再履行協議,符合在合作期間無故解除或者提前終止合作協議的違約情形。公司還判斷,小惠要求退出公會的主張一旦得到支持,將有大概率發生在其他直播平臺進行開播的違約情形。

法院判決:傳媒公司應支付報酬

宜興法院審理發現,小惠與傳媒公司負責人的微信對話顯示,小惠已明確提出不再履行涉案協議(明確提出“不做了”、 意欲要解除合同),傳媒公司對於小惠的該主張並未表示反對,且表示小惠“不去其他地方播那就行了”“只要不做這行就沒事”,應當視爲傳媒公司同意了小惠要求解除涉案協議的要求。

基於以上事實,法院確認小惠與傳媒公司已於2019年7月5日協議解除了涉案協議。

關於直播時長問題,經法院查明,雖然小惠在6月有部分天數未達到日直播時長6小時以上,但其直播時長總量已達到150小時以上,故不應認定小惠6月在直播時長上存在違約行爲。由於7月小惠已和文化傳媒公司協議解除了協議,所以也不應認定小惠7月在直播時長上存在違約行爲。至於傳媒公司主張小惠在其他平臺從事直播行業的情形,實際並未發生,故傳媒公司不應據此要求小惠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以上幾點,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傳媒公司與小惠簽訂的《主播簽約協議》及《合作協議書》於2019年7月5日已解除,傳媒公司應向小惠支付拖欠的報酬16063元,並協助小惠辦理其直播賬號退出該公司在直播平臺公會的相關手續。

法官點評

傳媒公司與主播之間並非勞動合同關係,因此,其實傳媒公司向主播支付的並非是傳統意義上的“工資”,而是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相應報酬。主播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其付出的相應勞務取得相應的報酬,傳媒公司也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向主播支付報酬。

由於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關係,因此,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主播如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通常,傳媒公司與主播在合同中會簽訂類似“競業禁止”的條款,即主播在離職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去其他平臺或公司從事網絡直播工作。

本案中,小惠暫時不存在該種行爲,因此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若小惠違反了合同約定而去其他平臺或公司從事相應的主播工作,應當按約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來源:宜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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