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以走私珍貴動物罪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及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量刑建議,最終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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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受他人僱請,駕駛一輛五菱麪包車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區那良鎮附近的中越界河北侖河一非設關碼頭,裝運一批從越南走私入境的猴子,並根據他人指示駕車往馬路鎮方向行駛。次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麪包車途徑那良鎮往馬路鎮方向墩伍路段時,被緝私民警查獲,當場查扣該五菱麪包車及車上裝載的70只猴子。經鑑定,該70只猴子是食蟹猴,爲《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中的野生動物,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珍貴動物”。該批食蟹猴已經移送到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救護。

被告人陳某某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與走私罪犯通謀,爲他人走私食蟹猴入境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走私珍貴動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對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4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①對於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裏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③走私上述物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其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於“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等解釋的內容辦理。

來源:防城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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