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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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附近的中越界河北仑河一非设关码头,装运一批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猴子,并根据他人指示驾车往马路镇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面包车途径那良镇往马路镇方向墩伍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查获,当场查扣该五菱面包车及车上装载的70只猴子。经鉴定,该70只猴子是食蟹猴,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珍贵动物”。该批食蟹猴已经移送到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食蟹猴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走私珍贵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①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来源:防城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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