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宣判:13人賠償850萬

新京報快訊 據江蘇高院官微消息,10月24日下午,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對備受矚目的“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王某等13人對其非法買賣11萬餘條鰻魚苗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850餘萬元;其他收購者、捕撈者對其參與非法買賣或捕撈的鰻魚苗數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與直接收購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賠償數額確定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蔘照與長江鰻魚苗屬同一物種的海洋鰻魚苗的市場交易價格,並結合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供述、收條等相關證據,主張按照30元/條確定案涉鰻魚苗價值,一審判決認爲其具有合理性,應當予以採納。因本案非法捕撈者系採用網目極小的張網捕撈鰻魚苗,捕撈必將對水生物種造成誤捕,嚴重破壞相應區域水生生物資源;非法捕撈、收購行爲主要發生於長江禁漁期,該時期系包括鰻魚資源在內的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時段;捕撈地點又位於長江干流水域,系鰻鱺洄游通道,捕撈行爲妨礙鰻鱺種羣繁衍,導致其他水生生物減少,造成生物多樣性損害,故一審判決酌定按照鰻魚資源損失價值的2.5倍計算本案生態資源損失。

在賠償責任承擔上,一審判決認爲,董某、丁某等38名捕撈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收購是非法捕撈實現獲利的唯一渠道,也誘發、推動了大規模的非法捕撈,收購者與非法捕撈者之間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鏈條,共同造成生態資源的損害。預防非法捕撈行爲,就要從源頭上徹底切斷非法利益的鏈條,讓非法收購、販賣鰻魚苗的共同侵權者付出經濟代價,因此收購者應當與非法捕撈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考慮到本案部分被告已在刑事案件中退繳的違法所得,屬於破壞生態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在性質上與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款項具有同質屬性,故一審判決在本案生態資源損害賠償範圍內進行了相應抵扣。

鑑於被告的非法捕撈、收購、販賣鰻魚苗行爲,對長江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產生較爲負面的影響,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爲警示和教育生態侵權者,增強公衆生態保護意識,一審判決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王某等59名被告對其非法捕撈、收購、販賣鰻魚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因在本案庭審中,各被告均已當庭公開道歉,該畫面被中央電視臺等衆多全國性媒體直播,故不在本案判決主文中列明。

考慮到本案中部分被告年齡較大、經濟償付能力欠缺的實際情況,一審判決充分考量生態資源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之間的衡平,在裁判理由中明確被告若確無履行能力,可以考慮採用勞務代償的方式,通過參加當地漁政、河道部門牽頭負責的公益性崗位並對其工作量進行量化統計後,可以在相關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範圍內予以折抵。

一審判決還強調,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長江流域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和生態安全屏障區,長江水生生物資源對於淨化水域生態環境、維持長江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關鍵作用,堅持生態優先和保護優先,應當是人類的共識。環境司法的職能就在於通過依法受理審理案件,引導公衆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共同守護綠水青山,希望各被告以本案爲戒,以實際行動積極參與踐行長江生態保護。

來源:江蘇高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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