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张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3岁的张女士参加某公园一日游,在游玩中不慎摔伤,因认为导游未尽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故将旅行社和导游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每年老年人旅游人数已经占到全国旅游总人数20% 以上。

但是,老年人和年轻人不一样,外出旅游稍有不慎有可能就会受伤,那如果在旅游途中受伤,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73岁的张女士参加某公园一日游,在游玩中不慎摔伤,因认为导游未尽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故将旅行社和导游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

其参加某公园一日游旅游团,向王导游交纳团费后乘坐旅行社旅游大巴车前往公园。

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属农村道路且人流大,加之道路不平致其不慎摔伤,摔伤后王导游未第一时间送往就医,而是通知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她去就医。

两被告收了旅游费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旅游项目路途环境、路况特点等事项有针对性的告知,未尽到警示义务;

同时其作为高龄老年人,两被告更应严格谨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以引领、疏导。因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旅行社辩称:

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没有王导游这个人。

张女士出示的收据并不是出自旅行社,收据上的印章也不是公司的,公司的所有章均在公安部门及旅游委有备案。

同时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公司使用带有水印的专用收据,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张女士在事发后从未与公司有任何形式的沟通询问,其诉旅游合同一案不实。

被告王导游辩称:

其与张女士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且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

针对此次案例,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其中所涉及的

知识点:

一、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其出示的收据显示是王导游出具的,且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导游是旅行社员工,即,此次案例是张女士和王导游两方之间的纠纷。

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张女士与王导游之间对旅游的相关事宜都有约定,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旅游合同就是成立并有效的。

二、王导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旅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须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王导游即使并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但是以自己名义和他人签订旅游合同,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其作为一个旅游经营者就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

基于旅游合同,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张女士可以请求赔偿。

三、张女士是否有过错?

根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规定:旅行社在与老年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采集老人个人健康、紧急联络人等详细信息,并请旅游者当面签字。

张女士作为73岁的高龄老人,出行风险较高,应该有成年家属陪同,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结合张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张女士系在王导游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王导游系被告旅行社的员工,故本院认为张女士仅与王导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张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张女士本身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导游给付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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