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記者從保險業內獲悉,儘管董監高責任險主要承保董事和高管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遭受賠償請求所導致的損失,但不會爲“故意欺詐”等行爲埋單。上週五(4月3日),瑞幸咖啡自曝造假22億元刷屏,有消息稱,瑞幸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監高責任險(以下簡稱董責險),國內有十多家保險公司以共保體的形式參與了此次承保。

(原標題:瑞幸造假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 董監高責任險會賠嗎?)

每經記者 塗穎浩

上週五(4月3日),瑞幸咖啡自曝造假22億元刷屏,有消息稱,瑞幸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監高責任險(以下簡稱董責險),國內有十多家保險公司以共保體的形式參與了此次承保。《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參保險企之一平安產險處獲悉,“已收到被保險人提起的理賠申請,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保險會爲瑞幸及其高管的責任“埋單”嗎?記者從保險業內獲悉,儘管董監高責任險主要承保董事和高管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遭受賠償請求所導致的損失,但不會爲“故意欺詐”等行爲埋單。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認爲,瑞幸的事情(涉嫌財務造假)到底是故意的,還是隻是一種過失,這個可能是責任認定的一個關鍵。

董責險可用於賠償股民

董監高責任險,全名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賠償責任保險,是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職員在行使其職責時所產生的錯誤或疏忽的不當行爲進行賠償的保險合同。該責任險通常由公司出資,爲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投保。

董監高責任險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及公司爲個人責任進行的補償;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的責任。承保範圍包括庭外和解、判決或和解損失、律師費以及對於公司事務正式調查的抗辯費用。董監高責任險“專款專用”,即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無力償付的情況,董監高責任險保單也可以作爲可執行資產,用於賠償利益受損的股民。

朱儁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瑞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保其實是一種職業責任保險。如果要有賠償,通常是指投資者或者是股東,向公司的高管人員提出索賠,然後根據法律,他們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就會按照合同約定賠償。”

一位保險公司責任險部門人士表示:“一份設計合理的董監高責任保險方案可以爲企業董事及高級職員在訴訟頻發的市場面臨索賠和集體訴訟時提供保障,有利於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安心工作,阻卻惡意股東的攻擊性訴訟,減輕應訴壓力。特別是當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允許公司代償第三者賠償責任和法律費用時,董監高責任險的意義就更加明顯。”

實際上,作爲舶來品,董監高責任險在國際市場的投保率非常高,美股市場達96%以上。而瑞幸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監高責任險,國內有十多家保險公司以共保體的形式參與了此次承保。

是否理賠關鍵在責任認定

儘管董監高責任險主要承保董事和高管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遭受賠償請求所導致的損失,但不會爲“故意欺詐”等行爲埋單,如由於犯罪行爲導致的罰款或處罰。

記者搜索某財險公司一款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時注意到,該條款除外責任第一條爲:可歸因於下述原因或由其所產生或以其爲基礎的賠償請求:1.被保險人事實上獲得依法無權獲得的個人利潤或利益;2.如果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受美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事實上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第十六節(b)項或其修正條款或類似的州法買賣被保險公司的有價證券所得的利潤;3.被保險人事實上的不誠實、欺詐行爲。

華泰財險商險承保部金融險條線負責人李建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各家保險公司的董監高責任險在承保範圍和除外責任上大同小異,保險責任基本一致,在擴展責任上有些差異化條款。董監高責任險條款比較複雜,而且司法管轄範圍是全球含美加地區。”

華泰財險未參與承保瑞幸咖啡。朱儁生認爲:“根據董責險通常的責任免除項目,如果是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通常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所以可能接下來就在於瑞幸的事情(涉嫌財務造假)到底是故意的,還只是一種過失,這個可能是責任認定的一個關鍵。”

不過業內人士透露,根據目前情況來判斷,對於瑞幸的財務造假行爲,承保保險公司大概率會拒賠。

記者注意到,根據前述財險公司產品條款,該項免責還明確規定,爲確定是否適用上述除外責任,任一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爲不應被歸咎於任何其他被保險人。上述除外責任,僅在其事實經判決或裁決確認後,或被保險人承認相關行爲屬實後,才能適用。

國內董責險投保積極性提高

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聲明,高度關注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對該公司財務造假行爲表示強烈譴責。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覈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爲,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相較國際市場,董監高責任險在國內市場的投保率明顯不足。根據相關統計,A股3600多家上市公司中,投保董監高責險的上市公司約有300家,投保率不到10%。不過,由於多種因素作用,董監高責任險在國內市場近年來逐漸受到關注。

業內人士分析稱,首先,隨着監管趨嚴、市場調查處罰案例增多、索賠金額增大,越來越多上市公司逐漸注意到董監高責任險的作用,投保積極性增加。其次,上市公司自身對董責險的認識在逐漸清晰,律所、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也在推動。此外,由於科創板規則相比以往加強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這些責任將具體落實到上市公司董監高、券商和證券服務機構身上。

目前A股市場上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公司主要分爲四類:一是在內地和香港兩地上市公司;二是公司治理較好的大型國企及金融機構,他們對這一險種比較瞭解,有較高的投保率;三是有獨董推動的公司,現在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處罰或法院判罰的案例中,逐漸出現獨董也被列爲處罰對象的情況,獨董要承擔個人責任,就會敦促上市公司來買董責險;四是聘用了有海外背景高管的,或者有股東是外資背景,或有跨國業務的公司,他們對風險的認知比較清晰,也會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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