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發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內)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公安(分)局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二)發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公安(分)局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

2019-04-27 13:41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李攀 通訊員 陳誼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形成不規範,親人兩行淚。近日,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出臺一項暫行規定:爲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浙江省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等規定,發生以下5種交通傷亡事故情形下,領導幹部必須到場。

(一)發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傷(有生命危險,下同)道路交通事故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必須到現場。

(二)發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公安(分)局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

(三)發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內)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公安(分)局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

(四)發生致5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政府分管領導、公安局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

(五)發生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公安局主要領導必須到現場。

上述事故屬於生產經營性事故的,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門相同級別的領導必須到現場;涉及校車、營運客車、旅遊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工程運輸車、拖拉機等車輛或者發生在縣(市、區)級以上掛牌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的,交通運輸、建設、教育、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公安部門相同級別的領導必須到現場。

我省出規定了!5種交通傷亡事故領導幹部必須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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