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统治中国后,他们并没有用蒙古法律取代汉人法律,而是对汉人法律进行修改。

一方面使之与成吉思汗的大法相契合,另一方面又不对汉人的法律进行伤筋动骨的修改,不破坏中原老百姓的“习惯法”。

蒙古人的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原老百姓的支持,为他们最终击败南宋统一中国,奠定了群众基础。

忽必烈时期的蒙元王朝对死刑的判决格外慎重,能不判死刑,尽量不判死刑,跟我们现在差不多。

有史可查,忽必烈当政时期,死刑最多一年是278人,最少一年只有7人,还有四年没有杀人。这个数据在中原王朝时期,是不可想象的。

事实上,忽必烈在位34年,处决总人数不到2500人。平均下来,基本上比现代死刑国家的处决人数还少。

蒙古人还减少了许多中原王朝延续下来的各种五花八门的酷刑。扎竹签、大钉刺穿人体、烧烙铁什么的都不允许使用,只能用竹板打屁股。在古代中国,这算是非常人性化审犯人了。

中原王朝对犯人常常有脸部、额头刺字的习惯。但蒙古人决不允许在人的脸上、额头刺字,因为他们认为额头是人的灵魂所在,不能做这种不尊重的行为。

蒙古人的法律中,只能在上臂刺字,对那些多次犯案的罪大恶极者也只是在脖子刺字。就是不能到脖子以上。

蒙古人的法律有一些地方还颇有现代风格。

比如,他们会对有些罪犯,将他们的犯罪行为写在其家的墙上,让周围都知道他的犯罪情况。这就有点像公开审判,或者把犯罪行为公示在网上。

蒙古法甚至还有“假释制度”,获假释的囚犯每个月向当地官员报到两次。有些有“犯罪经验”的假释犯人还会被“安排工作”,让他们在获假期间加入执法部门,运用他们的“犯罪经验”协助官府办案。

但在人才选拔上,忽必烈则不再像法律那样,只对中原法律进行修改,而是全盘否定科举制度。

在蒙元王朝的各级政府里,忽必烈喜欢用各色人口,特别是会经商的穆斯林。因为蒙元王朝在管理国家上,就很像一种商业经营。

当年,忽必烈从三弟旭烈兀所统治的波斯,引进了很多人才。忽必烈还曾遣使请求教皇和欧洲诸王派博学之士东来,都未得到回覆。

马可.波罗说他得到忽必烈的重用,其实有一定可信度的。

忽必烈的政府在管理事务相对比较民主。他们从某种程度上延续了草原的忽里台大会制度,各级政府都有“小型忽里台”,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政务委员会”。

有任何政事,这个“政务委员会”都要开会商议决定,会针对问题进行辩论,最后达成共识。

但是这个管理方式的问题就是效率比较低,屁大个事都要开会,每天都有开不完的会。

不过,这至少可以体现出蒙元王朝在政务管理上,采取的是群体决定,而非单一官员来决定。

我们现在大多都对元朝了解不够,脑子里能记住的多半是“八月十五杀鞑子”,五家汉人才能有一把菜刀,将民族划分为四个等级,还有令人恨得牙痒痒的“初夜权”。其实这些大多为误传。

比如,所谓“初夜权”,经学者考证最早源于南宋末年一部小说集《烬余录》。考虑到它是一本小说,且是南宋人写的,你觉得有多少可信度呢?

再比如“四等人制”,这个说法最早竟源于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儿史记》。清朝末年是中国民族主义思潮汹涌澎湃的年代,是大汉民族主义崛起的年代,所以这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当我们能对元朝多一些了解后,你会发现元朝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堪,元朝的汉人也并非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

有时候,你脑子里一些固有认知可能本身就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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