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所得暫免徵個稅)

本報北京12月7日訊 見習記者徐貝貝報道 爲促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長期穩定發展,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五項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一是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二是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後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三是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爲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爲扣繳義務人,由股票託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具體徵收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四是2018年11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五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系統內明確區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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