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發佈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山東1案例入選

爲充分發揮法院在海洋強國建設中的司法保障和服務職能,營造良好的海洋司法環境,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度十件海事審判典型案例。由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大宇造船海洋株式會社(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訴西達克凌公司(C Duckling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入選。

基本案情

大宇造船與利比里亞JE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爲買方,大宇造船爲建造方。履約過程中,買方變更爲馬紹爾羣島的西象公司,巴拿馬的西達克凌公司作爲船舶所有人,加入履行買方義務。大宇造船與西象公司、西達克凌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西象公司承擔第一筆3000萬美元的付款義務,西達克凌公司承擔第二筆1800萬美元的付款義務。三方隨後在英國倫敦簽訂抵押合同,約定西達克凌公司以其所有的“金鵝”輪(M/V Glory Comfort)分別爲付款義務及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第一、第二優先受償抵押擔保,並在巴拿馬辦理了船舶抵押登記。因西象公司、西達克凌公司未能如約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國倫敦提起仲裁,仲裁庭裁決西象公司、西達克凌公司繼續履行付款義務,該仲裁裁決已被青島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認。因“金鵝”輪另案被青島海事法院扣押並拍賣,大宇造船進行了債權登記並提起確權訴訟,請求確認其對“金鵝”輪享有580萬美元的第一優先受償抵押權。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經確權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爲,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涉案船舶抵押合同以及船舶抵押權均應適用巴拿馬法律。根據巴拿馬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大宇造船享有船舶抵押權。相關主債權已被倫敦仲裁裁決予以確認,且該仲裁裁決已由青島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認。青島海事法院終審判決大宇造船對西達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鵝”輪享有580萬美元的第一優先船舶抵押權,可自“金鵝”輪的拍賣價款中依法受償。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確權訴訟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案件涉及來自韓國、利比里亞、巴拿馬、馬紹爾羣島等多個國家的當事人,抵押合同簽訂於英國倫敦,主債權涉及倫敦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青島海事法院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十四章有關涉外關係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依照船旗國法律認定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確認了在國外設立的船舶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效力。本案的成功處理,顯示出中國法院依法查明適用外國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樹立了我國海事司法公平公正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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