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現場

婚前首付房產是否算婚前財產?夫妻一方借款如何認定爲雙方共同債務?前夫借款不還“跑路”,女子名下房產被查封,2018年11月7日,大河報記者跟隨金水區法院執行局前往鄭州市金水區金晨嘉園小區強制騰房。上述問題,執行現場給答案。

住戶哭訴:前夫借款卻讓她名下房產被查封

7日上午,鄭州市金水區金晨嘉園小區,金水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前往強制執行騰房,卻遇到了住戶江小陽(化名)的哭訴。

江小陽哭訴背後,是一段破碎的婚姻。

經人介紹,江小陽認識了屈明(化名),2012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今年5歲。兩人結婚前,江小陽名下有一套位於金水區金晨嘉園小區三室一廳的房產,她付了21萬首付,婚後夫婦兩人還貸。

2015年12月23日,因做生意需要,屈明以金晨嘉園小區房產爲抵押,向李先生借款40餘萬元,約定借款45天。到期未還,李先生將屈明夫婦告上法庭。經金水區法院一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屈明、江小陽夫婦共同償還債務。

2016年,原本應當共同承擔債務的江小陽與屈明離婚了。隨後屈明找不到人,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金晨嘉園的房產。

婚前首付房產,是否可以算婚前財產?

江小陽不情願騰房,原因之一是這套房子是她婚前購買的,房子也登記在她本人名下,她認爲這應當是婚前財產。

對此,現場監督執行的金水區人大代表、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金鳳介紹說,雖然這套房產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也是其婚前購買,但僅支付了首付,婚後夫婦兩人共同還貸,那麼這套房就不能單純看做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此外,屈明借款不還,卻迅速與妻子離婚,不排除有故意轉移財產的嫌疑。

江小陽最想不明白的一點,就是屈明借的債,爲啥法院要找她?她表示,2016年已經與屈明離婚。

“不管現在雙方是否已離婚,但借款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承辦此案的執行員範青運介紹,法院判決書寫得很清楚,屈明向李先生借款405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據及銀行業務回單爲證,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依法予以認定。關於借款是否爲屈明與江小陽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法院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借款發生在屈明與江小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該夫婦並未舉證證明債款爲屈明的個人債務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情形,且李先生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屈明向其借款是由於開花卉店和藝術培訓中心學校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開花店和學校的經營收益也用到了夫妻共同生活中;可以證明江小陽對本案借款的知情。因此,法院認爲本案借款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房子被查封了,她和女兒怎麼居住?

現場,江小陽又提出,屈明婚前有一個小戶型,屋內有很多個人物品,執行幹警能否協調,她同意從這套大房子中搬出,用來償還債務,屈明的小戶型歸她和女兒所有,孃兒倆也有個住的地方。

“從情理上來說,這個想法沒錯,但法理上行不通。”張金鳳介紹說,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是法院審判階段的事兒,法庭會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做出公正判決。此次執行行動,幹警依據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只負責這處房屋的查封,這起案件的執行法官無法去協調另一間住房的所有權。江小陽與屈明之間的財產分割,可以另行起訴,而不能與這起執行案件“綁架”在一起。

範青運介紹,這處房子面積很大,房子拍賣償還完案款後,應該還有尾款足夠支撐江小陽生活。此外,法院已經讓申請人爲她租了房子,保障其房子評估拍賣期間的生活。(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文 白周峯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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