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博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現產品有問題,需要維權,則需要保存證據,包括實物、產品照片、網購下單的截屏、收貨信息截屏、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與此同時,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負責人劉書涵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雖然在網購糾紛中,消費者起訴賣家的案件佔絕大多數,但在審理過程中,也發現部分消費者在網購活動中存在一定問題,一是濫用退貨權利。

“雙11”電商大促活動迎來第11個年頭,熱度依然不減。在消費者享受網購便捷的同時,由此引發的法律訴訟也不在少數。11月8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10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網絡購物糾紛類案件4838件,收案量在該院受理的十一類案件中位列第二。“限時免單”引發爭議、訂單滿減大促後拒絕發貨、“次日達”商品丟件卻“被簽收”等現象都出現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網購糾紛典型案例中。當網購發生糾紛後,消費者可能將不得不面對去哪裏打官司、是否要遵循賣家列出的管轄協議、保留哪些證據等一系列問題。

問題一

網購糾紛找哪家法院打官司?

碰上網購合同糾紛,消費者要上哪裏打官司?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博告訴記者:“網購合同糾紛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就意味着,在無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在自己收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自杭州、北京、廣州三所互聯網法院掛牌以來,不少消費者將網購糾紛寄託到了互聯網法院。“是不是在網上發生了購物糾紛就可以找互聯網法院打官司?”在一家國企工作的小李這樣問。與小李持類似觀點的人不在少數。事實上,通過訴訟解決網購糾紛,並不是去任意一家互聯網法院都可以打官司。

“互聯網法院主要受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協議約定由互聯網法院管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實際聯繫地點原則’,即相關互聯網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連接點。”張博法官告訴記者。何爲“實際連接點”?他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確定管轄連接點的規定,實際聯繫的地點可以爲: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等。”張博法官還稱,僅通過電子合同形式訂立或者履行的買賣合同,不涉及電子商務平臺的,暫不納入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

問題二

網店商家指定的法院有效嗎?

記者在網購時發現,有些商家會在網店中貼出聲明,約定雙方因購物發生糾紛,由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客戶下單購物,即視爲接受該條款。在一家經營進口飲料的網店,記者甚至看到了“凡因本次買賣行爲引起的或與本次買賣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貿仲裁委進行仲裁。下單購買視爲同意本仲裁約定”的聲明。記者使用上海國際經貿仲裁委官網的仲裁費快算功能進行測算,發現國內案件仲裁費用最低也需要5100元。這意味着,一旦與這家網店產生買賣糾紛,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不低。如此聲明有效嗎?對此,北京永定律師事務所主任邊書坤認爲,管轄協議只要合理提示消費者注意,並且協議內容明確,就是有效的,消費者應該按照約定的方式解決糾紛。

不過,管轄協議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方能有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賣家王某就以雙方已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爲由,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王某稱,已在店鋪首頁發佈了告示,明確寫明:雙方因購物發生糾紛,由賣家所在地法院即青島市法院管轄;客戶下單購物,即視爲接受該條款。同時,上述內容放在頁面頂端,字體加大加粗並以醒目顏色標示。

而買家則認爲,首先,通過搜索商品直接進入商品購買頁面,沒有看到店鋪告示,說明被告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其次,告示選擇的法院不存在,沒有選擇明確的法院。最終,由於賣家告示並沒有明確由青島市的哪家法院管轄,也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管轄異議。

記者發現,提醒方式未能引起消費者注意、協議內容不明確,是網店的管轄協議未能生效的主要原因。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案例中,經營者在店鋪首頁發佈了告示,但消費者通過檢索商品直接進入商品頁面,並不能看到告示內容,則該提示方式不能被認定爲合理方式。所選擇的法院不明確或者法院名稱錯誤,則屬於協議內容不明確的情形。比如商家告示中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解決糾紛,而此時消費者可能並不知道被告住所地是哪裏,上述案例中的“青島市法院”同樣也是一個錯誤的法院名稱。

問題三

消費維權起訴平臺還是賣家?

通過翻閱裁判文書,記者還發現,不少網購合同糾紛案件中,常常會出現“被告是否適格”的爭議焦點。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許小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夾克衫2件,價款共計264元。該商品內側面粘貼合格證,載明“面料羊毛45%,聚酯纖維35%,棉20%,裏料聚酯纖維100%,合格品”。經鑑定,檢驗結果爲“腈綸30.8%,羊毛30.5%,聚酯纖維28%,粘纖10.7%”。許小姐認爲商家虛假標註產品成分,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爲,要求退貨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退款並按商品價格三倍賠償。許小姐將店鋪退貨地址中的收件人“七月家”列爲了被告。

法院經審查後認爲,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爲有明確的被告。商鋪爲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爲當事人。原告以店鋪收件人爲被告並不準確,經法院釋法後,原告通過電商平臺披露獲知了商鋪的準確信息,並申請撤回本案的起訴。

那麼,在採用司法途徑維權時,消費者應該以誰爲被告?是電商平臺、賣家,還是退貨地址收件人?事實上,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自建網站、其他網絡的經營者。各種經營者售賣模式不同,起訴被告的選取亦有所不同。法官提示:“對於向平臺內經營者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可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在確認好正確的被告後再行起訴,可使維權路上少走彎路。”

問題四

網購糾紛需要保存哪些證據?

在網購發生糾紛時,需要保存哪些證據?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博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現產品有問題,需要維權,則需要保存證據,包括實物、產品照片、網購下單的截屏、收貨信息截屏、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以進行電子證據保全。”

在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張先生在某互聯網公司購買了會員服務,並支付價款109元。2018年8月27日,張先生髮現在該公司網站購買實物商品時無法下單,多次聯繫網站客服,都被告知賬號正常,等待一段時間就可正常購物。但是,時隔一個多月,張先生還是不能正常購物。萬般無奈之下,他將該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恢復賬號,保障其正常使用會員的權利並賠償經濟損失500元。

在遠程視頻庭審的過程中,承辦法官要求張先生對準攝像頭,在線連續重現手機錄屏過程,並向法庭展示了手機中原文件的屬性、自動生成文件名稱和錄製時間。當法官詢問被告,是否認可證據真實性、是否要求線下覈查證據、是否要求提出鑑定申請,被告均表示不需要。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本案中,在雙方均表示不需要線下覈查原件的情況下,經遠程視頻庭審覈對原始存儲介質,法官對證據生成過程、存儲介質等進行了覈查,並最終確認了該證據真實性。

與此同時,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負責人劉書涵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雖然在網購糾紛中,消費者起訴賣家的案件佔絕大多數,但在審理過程中,也發現部分消費者在網購活動中存在一定問題,一是濫用退貨權利;二是惡意差評,商品評論信息不真實。“我院通過司法裁判,對經營者不規範的經營行爲進行規制,對消費者合理、合法的訴求予以支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劉書涵說。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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