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套路貸”中,在借款人認爲欠款人欠款已經達到預期時,就開始向欠款人“索債”,而討債一般都是通過恐嚇、威脅、拘禁等暴力手段進行,根據犯罪集團不同的討債行爲與以上三種罪行的犯罪構成一一對應,符合何種行爲特徵的,就可針對其討債行爲以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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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謹防“套路”,借錢一定要小心

“套路貸”日益猖獗,給被“套路”的借款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甚至心理上的陰影。各省報紙均對此類事件進行大篇幅報道:山東某女大學生借款5000元,還款本息達13萬,還寫下30萬欠條。海歸女博士借貸787萬,還款本息卻達1.7億。南京市民張先生借款5萬元,欠債最終達上百萬。由此可以看出,“套路貸”能讓人在不知不覺中傾家蕩產。套路騙局需瞭解,民間借貸需謹慎。

貸款謹防“套路”,借錢一定要小心

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一系列與貸款有關犯罪行爲的總稱。這些犯罪團伙專門搜尋某些急需用款但短期內難以從正規渠道獲取資金且擁有不動產的人,將自身包裝成正規的民間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手續少,無抵押,放款快的承諾,哄騙借款人簽下高於借款額數倍的借條或協議,再通過層層平賬的方式使得借款人最終欠下鉅額借款,最後通過威脅恐嚇、非法拘禁、強佔房屋等方式強迫借款人還款,最終使得借款人傾家蕩產方纔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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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的套路

套路一

犯罪集團往往將自身包裝成正規的中小貸公司或者中介公司,以合法的公司外殼掩蓋非法目的,通過網絡貸、校園貸的方式提供看似便捷且正規的服務,誘導借款人進入圈套。

套路二

犯罪團伙首先買通銀行、房產中介或街道辦的內部人員查詢到某些有房屋等不動產而又急需借款週轉的人,通過網絡或發送短信等方式針對這些人投放無抵押貸款廣告,在借出一小部分借款取得借款人信任後,以公司需要確認資信狀態、貸款行業內部規定、無抵押貸款需增加擔保等爲由虛高借款金額,哄騙借款人寫下高額借條或簽訂高額借款協議,並扣押借款人房產證、汽車等作爲擔保,同時通過銀行走賬、監控借款過程等作爲證據。

套路三

爲達到騙取借款人全部財產的目的,犯罪團伙會通過各種方式不讓借款人一次性還款,使得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而進一步使欠款翻倍,此時犯罪團伙又會介紹另一家所謂的借貸公司,迫使借款人再次簽訂高額借款協議來還上一次所借錢款,通過層層借貸,向不同公司不斷借款,使得借款人在實際只取得很少借款的情況下一直欠款直至欠下鉅額借款。

套路四

在犯罪團伙認爲借款人欠款已經達到其預期難以償付時,犯罪團伙就會直接上門催債或以借條、監控等證據提起虛假訴訟,通過恐嚇、威脅、毆打、拘禁等方式迫使借款人還款,並以所謂合法取得抵押物的方式取得借款人的房屋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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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涉及的罪名

(一)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基於產生的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套路貸”的實質即是犯罪集團通過一步步欺騙引誘,使借款人跳入其設下的陷阱而欠下鉅額借款,最終侵佔借款人全部合法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般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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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虛假訴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虛構事實或僞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侵害他人利益而爲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在“套路貸”中,借款方往往將借款時的銀行走賬或借款監控作爲證據,以此提起虛假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通過法律程序“合法”的追回欠款。

該行爲明顯觸犯了虛假訴訟罪,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在構成此罪的同時又構成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套路貸”一般同時觸犯詐騙罪,而根據《刑法》可知,詐騙罪相較於虛假訴訟罪處罰較重,因此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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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三罪的認定是針對犯罪集團的違法追債行爲而言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扣押等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恐嚇、脅迫等方法,向被害人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

“套路貸”中,在借款人認爲欠款人欠款已經達到預期時,就開始向欠款人“索債”,而討債一般都是通過恐嚇、威脅、拘禁等暴力手段進行,根據犯罪集團不同的討債行爲與以上三種罪行的犯罪構成一一對應,符合何種行爲特徵的,就可針對其討債行爲以相應罪名定罪處罰。若犯罪集團的一行爲同時構成上述犯罪條件的,可根據法律規定擇一重罪處罰。若犯罪集團不同的行爲分別構成上述犯罪條件的,可根據法律規定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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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警惕,積極“反套路”

此種環環相扣,一步步引誘借款人落入圈套的“套路貸”,套路之深,避之不及。因此,在進行民間借貸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認清套路。

首先,如果借款協議約定的手續過於簡便、以各種理由提高利息或者要求以房屋等進行抵押的,要堅決對此種借款協議說不。

其次,要認清自身的還款能力,不負擔過分超出自身能力的借款,同時在借款時對協議、監控、出借方的借款說明進行記錄,收集相關證據以備遇上“套路貸”時可以向警方提供證據。

最後,若已經遇上“套路貸”犯罪集團,應首先保證自身安全,避免和其發生正面衝突,將自己收集到的相關證據提供給警方或法院,通過合法安全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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