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歐洲,已有 13個國家批准同性婚姻,其中包括比利時。比利時通過 2003年2月13日的法律正式批准同性婚姻。就其目前的法律現狀而言,同性結婚和異性婚姻在稅收申報,繼承權或離婚程序是無差別的。據官方統計,在2013年共有988起男同性結婚; 940起女同性結婚 。

歐洲國家對同性婚姻和他們親子關係的政策。

2006年5月18日,比利時議會終於通過允許同性婚姻領養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在新民法典裏,不同於2006的法律,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就領養兒童享受同等待遇。

比利時立法者於2015年1月1日出臺了《關於女同性婚姻中的親子關係》的新政策。事實上,在該法律通過之前,孩子母親的(同性)伴侶,除了領養其孩子,沒有其他方法與其孩子建立親子關係。領養是一個漫長而昂貴的過程。 在領養程序沒結束之前,孩子母親的伴侶,對其孩子沒有任何權利。

但自2015年1月1日起,孩子母親的伴侶,如果雙方是夫妻關係,便可直接被推定爲該孩子的親屬。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那麼孩子母親的伴侶需要去孩子所屬的市政廳申請確立與該孩子的親子關係。

該政策完全借鑑了異性伴侶親子關係的政策 。

歐洲國家對同性婚姻和他們親子關係的政策。

2015年的女同性婚姻中的親子政策有以下幾個要點:

a.孩子母親的伴侶,如果雙方是夫妻關係,便可直接被推定爲其孩子的親屬。此政策就和異性伴侶一樣。異性伴侶結婚後,孩子母親的丈夫會被推定爲孩子的親生父親(孩子母親不需要推定,因爲都在出生證明裏有註明)

b. 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那麼孩子母親的伴侶可去孩子所屬的市政廳申請確認與該孩子的親子關係

c.如同異性婚姻一樣,同性婚姻也同樣擁有申請確立親子關係的權利。

d.除非有其他人長期與小孩以親子關係相處(給孩子以自己的姓名;向親生孩子一樣對待小孩,周圍人認爲其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否則孩子母親、孩子母親的伴侶可以向法院爭議其他人與孩子的親子關係.

同性領養小孩

歐洲國家對同性婚姻和他們親子關係的政策。

在2006年5月18日的法律通過之前,同性婚姻不能領養小孩。但在實踐中,一般都是伴侶的一方領養孩子,然後雙方一起撫養孩子長大。所以小孩只和同性伴侶的一方建立親子關係。

正是爲了消除對同性婚姻的歧視和保護同性婚姻撫養孩子的權益,同時也爲了適應社會發展,比利時議會2006年5月18日通過了領養法。目前,同性婚姻在領養小孩方面和異性婚姻享受同等的權利。

領養屬於地區政府管理範疇。在比利時法語區,目前領養程序全包含在其2013年12月5日的領養法裏 。

儘管如此,2006年的領養法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同性婚姻領養問題。比如說,如果同性在比利時沒有領養到孩子,就只能通過國際領養的方式. 但是國際上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並不多,所以同性婚姻領養小孩的選擇範圍就比較窄 。 從官方提供的數據上來看,近幾年的同性領養小孩的案例並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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