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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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爲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特殊侵權的免責、減責事由彙總》,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的民法知識的考察中侵權責任的類型由於種類繁多一直是考察的難點。除了要求考生要對歸責原則和承擔責任的主體進行精準掌握之外,部分題目還會考察到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本文就侵權責任法中特殊侵權的免責、減責事由進行了彙總,便於考生備考時系統複習。

一、監護人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

2.減責事由: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二、產品缺陷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

2.免責事由: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三、醫療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過錯原則

2.免責事由: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環境污染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

2.免責事由:(一)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二)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五、高度危險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到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損害、民用核事故、民用航空器致害、高度危險物致害、高度危險活動致害,由高度危險的行爲人、高度危險物的經營人、佔有人、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

2.免責、減責事由:(一)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三)佔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四)從事高度危險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六、個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

2.免責、減責事由: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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