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未成年人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苑寧寧對界面新聞表示,我國對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治理還存在漏洞,比如,我國未成年人性同意權的年齡,相比歐美各國明顯更低,“建議調整到16週歲。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其公衆號上發文稱,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爲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原標題:中國性同意年齡設置過低,14到18歲遭受性侵該如何處置?)

中國性同意年齡設置低 14-18歲遭性侵該如何處置?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高管被控性侵養女”事件發生後,我國法律設定的14歲性同意年齡是否應提高?14到18週歲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該如何處置?相關問題引發社會熱議。

據媒體報道,此次事件中受害女孩自稱,她和“養父”鮑毓明一起生活,幾年來遭到多次性侵,第一次被性侵時剛滿14週歲。但是,鮑毓明一方通過媒體透露的QQ記錄顯示,女孩是在“自願”的基礎上與他交往,此前兩人也有結婚的計劃與安排。

這也使得受害女孩的行爲究竟是否是被迫還是自願成爲外界討論的焦點。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刑法則提出,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輿論關注的是,此次事件中,受害女孩在年滿14週歲後,與鮑發生性關係是否自願?如果自願,女孩提起的性侵指控是否已不再適用於上述法律?

受害女孩代理律師、北京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日前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從受害女孩在案發時的年齡、她的認知水平、她的智力狀況,以及她跟鮑毓明雙方之間的關係和平常的互動模式等來看,所謂的“自願”可能就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在呂孝權看來,關於自願關係,要看到底是不是她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第一,她有沒有能力正確認知到某些言行的含義和後果;第二,她有沒有能力去正確地表達內心的真實意願和真實意志。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朱光星4月15日在澎湃新聞發文表示,如果報道屬實,本案可能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女孩已滿14週歲,在法律意義上她就具備了性自主權,可以自由地決定與他人發生性行爲。理論上來講,即便是女孩的父母,也無權進行干涉。

由此,朱光星認爲,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設置性同意年齡無疑十分必要,但我國當前所規定的14歲這個性同意年齡過低,“性同意年齡應與相關人羣的性心理成熟度和認知水平相匹配,而在我國,由於一直以來性教育的缺失,許多未成年人對什麼是性行爲、性行爲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瞭解甚少。”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未成年人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苑寧寧對界面新聞表示,我國對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治理還存在漏洞,比如,我國未成年人性同意權的年齡,相比歐美各國明顯更低,“建議調整到16週歲。”

據苑寧寧介紹,國外法律設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齡以16歲居多,也有15歲、17歲甚至是18歲的,設置爲14歲的國家比較少。

公開資料顯示,美國是當今世界僅有的兩個未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之一,但美國各州的性同意年齡如今都不低於16週歲,有些州的性同意年齡則高達18歲。

此外,很多國家對性同意年齡進行細化,不僅有“最低年齡”規定,還有“年齡差條款”。《德國刑法典》第176條“對兒童的性濫用”規定了14歲的性同意年齡,但實際上有14歲、16歲和18歲共三個年齡界限,適用於不同的情形。

美國得克薩斯州還規定了“羅密歐和朱麗葉條款”,即青少年之間彼此主動的性行爲,即便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同意年齡,只要雙方年齡差距不超過4歲,及兩人行爲時年齡在14歲以上,行爲人無權威地位,就可免於性侵害的指控。

苑寧寧認爲,14到18歲的未成年人一大特點是處於青春期或者即將進入青春期,也是其脫離家庭進入社會的重要階段。這一階段的未成年人,在外界各種因素影響下,實際上更容易受到外界侵害,或者實施攻擊性行爲。

界面新聞注意到,成都工業學院四川性社會學與性教育研究中心的課題組此前進行的調查顯示,在3416名13到17歲未成年人中,79.39%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沒有遭受過任何性侵害,有7.66%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遭受過性侵害,還有13.93%的未成年人報告“不知道”。

課題組認爲,13到17歲的未成年人應該能夠清晰認識到是否遭到性侵害,選擇“不知道”,原因可能主要有兩點:一是確實不瞭解什麼是性侵害,二是基於文化觀念原因,即便遭受也不願意承認。

研究表明,即使在某些事件上,未成年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或者表面同意,也不能把責任加在未成年人身上。因爲認知不足,未成年人還不能夠做出“知情同意”的選擇,即便有些受害人表達了同意,但並不是其真實意願。

所以朱光星指出,目前就防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修改法律,提高我國的性同意年齡,並且完善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在此次事件中,苑寧寧認爲,無論案件事實如何,被害人的母親以私自方式送養,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因其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父母毫無疑問要承擔法律責任。

呂孝權對界面新聞表示,受害女孩跟侵害人之間具有特殊關係,儘管不是法律意義上養父的關係,但是綜合現有的信息,至少他們是一個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苑寧寧認爲,對於特定關係人之間的性關係是否可以認定爲強姦,在我國的刑法中也是空白的,“在有些國家,對未成年人有監護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即使未成年人同意或者沒有明確反對,也可以認定爲強姦。”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其公衆號上發文稱,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爲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羅翔表示,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立法,當行爲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爲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爲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提到,“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在專家看來,近年來中國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問題上,相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比如目前,上海、重慶、貴州、四川等省級檢察院先後牽頭公安、教育等部門建立了省級層面的入職查詢制度,錄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前科人員信息,要求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在招收工作人員時進行入職查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此外,全國部分地區正在試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證”。即公安機關接報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後,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技術鑑定部門、檢察機關等部門同步到場,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鑑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心理撫慰等工作,在詢問調查的同時注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關愛和隱私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據最高檢發佈的數據,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萬人。2020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決定起訴4151人,同比上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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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哲 本文來源:界面新聞 作者:曾金秋 責任編輯:王一哲_NA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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