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給婚外女兒330萬 妻子起訴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沈誠)男子李某與女子王某結婚生子後,又與王某某同居生子。

  李某去世後,王某將王某某及王某某與李某所生的大女兒李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330萬元存款。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李某某、王某某被判退還王某人民幣165萬元。

  起訴

  丈夫去世後妻子起訴

  要求返還330萬元存款

  1995年1月,瀋陽男子李某與女子王某登記結婚,此時,二人已經有了一個孩子。之後,李某又與女子王某某同居生活,並且還生了兩個孩子。

  2007年6月,王某以李某與王某某構成重婚,向法院提起自訴,然後撤訴。

  2011年6月,瀋陽市陵東鄉的房屋拆遷,被拆遷的房屋一部分是李某建的違建房,一部分是繼承其父親的房產。被拆遷人均是李某,獲得拆遷補償款700餘萬元。

  2012年1月,李某將330萬元一次性匯入與王某某生的大女兒李某某銀行卡中。

  2016年11月,李某因急性腦幹出血死亡。

  之後,王某將李某某、王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330萬元存款,其母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焦點

  二被告稱錢已被李某取出 不存在返還的問題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某某、王某某辯稱,王某與李某從未登記結婚,二人不是夫妻關係,李某在遺囑中明確說明了李某與王某的結婚證是假證。

  李某的財產也不是李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得到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爲350餘萬元,屬於李某和王某某共同所有,扣除王某某的份額,應作爲李某個人的遺產約175萬元,由李某的法定繼承人予以共同繼承分配。

  王某與李某某之間不存在存款關係,因此不可能產生返還存款的法律後果。王某從未將330萬元現金存放在李某某處,二者之間不存在存款關係。王某所主張的330萬元早已不在李某某賬戶中,該330萬元早已由李某取出、使用,不存在再次返還的問題。

  330萬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 判被告返還一半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李某生前繼承房屋拆遷補償款700餘萬元。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將其中的330萬元轉存入其非婚生女,即李某某銀行卡中。

  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李某對330萬元的一半有處理權,可自行贈與他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王某某主張被拆遷的違建房是其與李某共同建起,因其未提交確實充分證據,所以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李某某、王某某退還王某人民幣165萬元。

  2017年,法院一審宣判後,王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均不服,均提出上訴。

  判決

  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李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供房某某證人證言以及孫某某的書面證言,擬證明王某與李某結婚證是王某自己辦理的,李某在生前陳述過沒有到場。

  針對這個觀點,王某質證稱,房某某的證人證言是傳來證據,不能證明結婚登記是否辦理。結婚證中的照片是王某與李某照的,可以說明證人的敘述是不真實的。孫某某的證人證言也是傳來證據,並且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不能採信。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某和妹妹向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法院生效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二人的起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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