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绝大部分曲目汇集了包括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合成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设计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法应当为原告主张的作品放映权提供法律保护。4月21日,本号发布第一起案例,即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今天发布第二起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多家KTV经营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日前,天津二中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三起涉KTV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例。4月21日,本号发布第一起案例,即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某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今天发布第二起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多家KTV经营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与多家KTV经营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情简介:音集协是我国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滚石公司、正大音乐、华谊兄弟等知名唱片公司均与其签订授权协议,将旗下音乐电视作品授权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在管理作品过程中发现多家KTV大量放映其授权管理的作品数量高达700余首,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各KTV歌厅放映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作品放映权,依法判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坚持依法保护。涉案曲目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考察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绝大部分曲目汇集了包括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合成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设计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法应当为原告主张的作品放映权提供法律保护。部分曲目虽然将人物、画面、词曲进行了结合,但均是将风景画面、人物风光,亦或演唱会现场使用录影设备进行机械录制,缺乏构成作品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而应纳入录像制品范畴,但基于录音录像制品产生的邻接权不包含放映权属性,故对该部分曲目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六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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