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万某、齐某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

来源:北京一中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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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实在太小

东西实在太多

怎么办?

楼道空着也是空着

不如围进来一部分当做玄关!

花花草草没地方摆?

干脆把楼道改造成自家后花园!

停!

你的小聪明

可能会引发邻里的大困扰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

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了解下擅自使用公共楼道

涉及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严某是北京市某小区

120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对于他而言

隔壁1207号房屋的房主

一直是他的噩梦

1206和1207房屋大致格局如图:

(小编不会画画,大家将就看吧~~~)

(1206号厨房窗户面向楼道,正对楼道窗户,与1207号房门斜对;厨房窗户、楼道窗户和1207号房门之间形成公共楼道区域)

1207号房屋第一任房主秦某

在楼道公用面积处私自建铁围栏

遮挡严某家厨房窗户采光、通风

严某曾起诉

要求秦某拆除并恢复楼道原样

法院对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秦某于2014年搬走

1207 号房屋迎来了新的房主万某

齐某作为万某的公公

居住使用该房屋

没想到

齐某在装修房屋时加建铁门

继续将楼道公共区域封闭自用

严某认为该铁门的存在

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

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

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

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

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除

一审法院判决:

万某、齐某将其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铁门拆除,万某、齐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万某、齐某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

据此,北京一中院对一审法院判令万某、齐某拆除涉案铁门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说法

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且易引发邻里关系矛盾。

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

公共区域的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

广大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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