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一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一個月,法院:交警違法)

今年3月20日晚,駕車回住處途中,解文武被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的交警攔下,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41mg/100ml。解文武稱,他當晚沒喫飯,也沒喝酒,僅喫了麪包,對此檢測結果有異議;次日,相關鑑定結果顯示,其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7月17日,解文武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血檢結果,他曾多次找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索要被扣押的駕駛證,5月6日交警才郵寄回他的駕駛證。

解文武認爲,交警的上述行爲涉嫌違法,於是提起行政訴訟。7月中旬,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審理判決,在解文武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後,交警繼續扣押其駕駛證超過1個月,明顯不符合相關執法期限要求,交警超期扣留解文武駕駛證的行爲違法。

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1個月 法院:交警違法

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1個月 法院:交警違法

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1個月 法院:交警違法

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1個月 法院:交警違法

車主未檢出酒精仍被扣駕駛證1個月 法院:交警違法判決書。 解文武 供圖

未檢出乙醇成分駕駛證被扣

解文武告訴澎湃新聞,今年3月20日晚,他外出辦事,沒有喫晚飯,22時許開車回寶安沙井住處;他開車前喫了幾個麪包,路上被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平湖大隊的交警攔住,吹氣檢測酒精超標。

解文武稱,他當晚沒有喫飯,也沒有喝酒,並拿出未喫完的麪包跟交警解釋,要求重測,遭交警拒絕;次日,血檢報告顯示,他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據解文武介紹,3月29日、4月4日,他拿血檢報告去索要駕駛證,但交警見到血檢報告後,仍不歸還被扣押的駕駛證。5月6日,他在網上發帖反映此事,交警才把駕駛證給他寄回。

解文武認爲,血檢結果已證明他沒有酒駕,但駕駛證仍被交警扣押長達一個多月,交警的行爲涉嫌違法。於是,解文武起訴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並提出三點訴訟請求:1、被告扣留駕駛證的行爲嚴重違法;2、被告在媒體連續公開道歉47天;3、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4.7萬元。

7月中旬,解文武等來了判決結果。7月17日,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該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判決,並將判決文書送達至解文武。

據解文武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判決文書,鹽田區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月20日22時許,交警對解文武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結果爲41mg/100ml,解文武對此有異議,交警以“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爲由向解文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決定檢驗血液/尿樣、扣留駕駛證。3月21日,司法鑑定機關出具鑑定意見,解文武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5月6日,解文武收到了交警郵寄的駕駛證。

法院:交警超期扣留駕駛證的行爲違法

據上述判決文書,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稱,解文武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將其駕駛證扣留,在查明事實並對其作出處罰或不處罰前,交警扣留其駕駛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3月20日,交警在執法信息系統啓動了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案,在收到司法鑑定意見書後,在信息系統逐級層報,於5月初銷案。

對此,鹽田區法院審理認爲,《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以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爲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爲;.......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據此,在解文武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交警繼續扣押其駕駛證超過1個月,明顯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的執法期限要求,應判決確認違法。

鹽田區法院審理判決,深圳交警支隊龍崗大隊超期扣留解文武駕駛證的行爲違法;由於解文武未提供替代駕駛產生費用的依據,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賠償方式一般適用於人身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本案屬於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故駁回解文武的“懲罰性賠償”、“公開道歉”等訴訟請求。

張憲超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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