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根據菸草專賣法規定,菸葉買賣屬於專賣管理。參與跨省販賣超過200萬元烤煙葉,多名被告人卻稱“情有可原”,公訴人堅持在案件定性上法不容“情”——

  

  揭穿菸葉販子的假委屈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內,20名被告人依次排開,旁聽席座無虛席,庭審進行了整整一天。究竟是一樁怎樣特殊的案子,會吸引如此衆多的人前來旁聽?

  大案浮出

  發現不是本地菸葉,工作人員當場將一車烤煙葉查扣

  2017年10月的一天,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黃墩鎮某村支部書記劉成等四人駕駛一輛貨車緩緩駛進黃墩煙站,他們前來出售烤煙葉。

  工作人員仔細檢查了車內的烤煙葉,從形狀、色澤等方面很快斷定這些烤煙葉並非產自本地。根據規定,菸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煙站)應當與菸葉種植者簽訂菸葉收購合同,菸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菸葉種植面積、菸葉收購價格。菸草製品批發零售實行專賣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菸葉,且嚴禁無準運證擅自跨區域運輸、銷售菸草製品。工作人員見劉成等人存在無證運輸、買賣外地菸葉行爲,立即將車輛和烤煙葉查扣。

  隨後,公安民警偵查發現,這批菸葉是當事人從山東省諸城市運來,而最終的來源地可能是東北。他們同時還注意到,劉成等人不僅沒有菸草專賣許可證,沒有準運證,甚至也沒有和當地煙站簽訂合同(煙卡),幾個人準備從外地購進烤煙葉,然後用本村村民劉方的煙卡向煙站銷售牟利。

  偵查人員懷疑,這或許只是一起跨區域非法經營烤煙葉案的冰山一角……

  兩條販賣鏈

  被公安機關查扣的烤煙葉

  日照市公安機關立即組織人員分赴河南、安徽、東北等地進行走訪摸排,並與當地公安機關通力協作,對涉案人員的資金流向進行調查和監控。

  經過縝密偵查,辦案人員發現,2017年8月至10月期間,日照市、濰坊諸城市等地至少有包括4名村支書在內的15人非法經營烤煙葉,案值超過200萬元。這些人從外地購進烤煙葉,然後偷偷摻進本地菸葉,出售給本地煙站。如果被本地煙站發現是外地菸葉而拒絕收購,他們就將其出售給其他菸葉販子。

  從來源地看,這些人的烤煙葉一部分來自河南商丘、安徽亳州,另一部分則來自吉林敦化。隨着偵查的進一步展開,辦案人員發現了兩條販賣烤煙葉的經營網絡。

  一條販賣網絡的結構由河南、安徽的“煙經紀”和山東的客戶組成。所謂“煙經紀”,是指不從事菸葉的種植、生產,而專門在需要菸葉的人員和菸農之間進行串聯介紹、從中牟利的人。此案中的被告人孫亮、安方、李軍、王東就是典型的“煙經紀”。據他們交代,四人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分別負責聯絡客戶、聯繫貨源、談價算賬、找車押送。孫亮與不少菸農熟識,人稱“白癜風”,安方被送外號“胎記男”,又叫“天下第一轉”,即“沒有其辦不成的事兒”。李軍的綽號叫“李文化”,負責和菸農煙站談價錢,而“有關係”的王東主要負責聯繫貨運司機、協調高速上的“關係”,防止烤煙葉被執法人員查扣。在四位“煙經紀”和山東的客戶之間,被告人張強負責穿針引線。

  這一非法販賣網絡又是如何具體運行的呢?偵查人員介紹,山東客戶如被告人高東等人,如果需要烤煙葉,就會聯繫張強,張強再聯繫孫亮,孫亮把高東等人要購買的烤煙葉數量等情況告知安方,安方隨後到河南、安徽交界處聯繫種煙大戶,尋找貨源。然後,高東等人與孫亮、安方、李軍等人一起到菸農家裏看貨,看中後,安方、李軍與高東和菸農商談價格,孫亮、安方、李軍和王東等人的利潤就來自於所談價格之間的價格差。定好貨後,王東安排車輛運送菸葉。這時候,孫亮等人會開車跟着,把運烤煙葉的車輛安全送到魯豫兩省交界的高速路口,之後高東等人就會付款。

  另一條非法經營網絡由吉林敦化的被告人老何、劉柱與山東被告人王兵、季慶、秦勇、張山等人組成。這條販賣網沒有具體的“煙經紀”,老何和劉柱本身就是當地的菸葉種植大戶,他們手中既有往年的烤煙葉,也有在附近農戶家中新收的烤煙葉。王兵是山東諸城市一位村支書,因爲臉上有塊紅色胎記,也被菸農稱作“胎記男”。除了自己販運烤煙葉外,王兵還與季慶、秦勇、張山等人合夥經營烤煙葉。爲了尋找貨源,幾人北上敦化,聯繫種煙大戶老何和劉柱,商定由老何和劉柱收集菸葉,季慶留在敦化負責查看菸葉,並找車輛將貨運往山東,而王兵、秦勇、張山等人負責在山東籌集菸葉款,接收從東北運來的烤煙葉和對外銷售。短短兩個月內,他們先後從東北購進7車價值80餘萬元的烤煙葉。

  偵查人員還發現,這兩條非法經營網絡相互交織,王兵等人除了從東北購買菸葉外,還通過張強聯繫孫亮、安方等人,從河南、安徽購買菸葉。這些外地烤煙葉進入山東後,除賣給煙站外,也會賣給諸城和日照本地的菸農。

  證據龐雜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王福鑫

  案件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王福鑫承辦此案。通過閱卷和訊問,他發現,儘管公安機關做了大量細緻的偵查工作,但由於涉案人員衆多,案情錯綜複雜,仍有多名被告人未能到案供述,致使起訴意見書認定的事實過於簡單。

  王福鑫認爲,該案還有諸多問題尚待釐清:每一次販賣由哪些人蔘與,哪些人之間構成共同犯罪;他們又是如何進行交易的,每一車烤煙葉從哪兒進貨,中間如何週轉,最後如何處理,脈絡不清;各起事實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也無從判斷。比如孫亮供述其與安方、李軍、王東等人系共同犯罪,高東等人也多次供述與孫亮在一起販賣烤煙葉的還有其他人員,但公安機關最初移送審查起訴時僅有孫亮一人到案,安方、李軍和王東等人均不在案,也缺少高東等人對安方、李軍和王東等人是否參與銷售烤煙葉的辨認筆錄。因此,在認定孫亮等人是否共同犯罪、烤煙葉的具體來源、如何商談價格、如何進行運輸等事實時,王福鑫感到證據明顯不足。另外,王兵等人僅僅供述東北老何向他們販賣菸葉,公安機關也查到了銀行交易明細,但是老何等人亦未到案。

  王福鑫決定對案件進行退查,督促公安機關加大抓捕力度,儘可能使所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在訊問時,對共同犯罪問題,每一車烤煙葉的流轉處理,各起事實之間的關聯要充分注意;對有辨認條件的,要依法開展辨認工作;對供述中涉及的“胎記男”,要特別注意認真甄別;對具備起訴條件的,要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退查期間,吉林敦化的老何和劉柱先後投案。兩人的投案使王兵等人在東北購買烤煙葉的事實豐滿起來。而後,河南的安方歸案,但是安方到案後,拒不承認和孫亮等人是合夥關係,辯稱只是幫着孫亮介紹過一兩次有向外賣菸葉的農戶,其他都沒有參與。這與孫亮的供述相去甚遠。

  於是,王福鑫督促公安機關及時組織曾聯繫孫亮等人購買過菸葉的人員,對安方進行辨認。結果,每位和安方有過接觸的人,都能輕易地辨認出安方就是經常和孫亮在一起販賣菸葉的“胎記男”。隨後,李軍和王東也先後落網,公安機關立即對二人展開訊問,兩人的供述也印證了孫亮的供述。

  勝訴之所在,即證據之所在。庭審中,面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安方放棄了原先的辯解,對所有指控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不容“情”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公安機關聽取了王福鑫的建議,補查重報時對移送的每一起事實,有哪些人合夥,每個人參與了哪幾起犯罪,涉案價值分別是多少等事實進行了整理,並對每車烤煙葉的來源、流轉、最終處理結果等線索進行了重新梳理。至此,涉及案件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均已清晰。

  王福鑫對每一項犯罪指控都特別慎重。作爲公訴人,他不僅要重視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供述,還應當重視無罪或罪輕的辯解。比如,庭審中以老何和劉柱爲代表,他們提出“我是菸農,菸葉種多了,煙站收不了,我只能賣出去。”被告人王兵等人則提出“我是菸農,今年山東大面積減產,如果完不成任務,下一年煙站在簽訂合同時就會覈減種植面積,爲了完成任務,我只能到外面去購進菸葉。”對這些解釋,他該如何回應?

  王福鑫反覆查閱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律法規,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同時耐心諮詢菸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得到明確答覆:菸草生產、種植、運輸、買賣均實行專賣專營制度,菸農只能按照與煙站簽訂的合同進行種植。所種植的菸葉,煙站均應按照菸葉的等級和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收購,不允許菸農向外地銷售菸葉,不允許菸農擅自無證到外地收購菸葉,也不允許煙站收購外地菸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及轄區內的菸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上級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菸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這就意味着,菸農所有對外販賣行爲都是違法的,其買賣菸葉動機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

  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礎上,王福鑫先後組織科室內部討論,聽取上級院領導的意見,最終同意了公安機關的意見:菸農需要依照規定簽訂合同種植、銷售烤煙葉,而不能擅自出售和收購烤煙葉。況且,在案證據表明,這些菸農在向本地煙站銷售外地的烤煙葉時,部分是摻雜在本地菸葉中進行銷售,部分是向外銷售,已經侵犯了菸草專賣制度,情節嚴重的應當以犯罪論處。

  隨後,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對這起涉及20餘人、橫跨北方四省五市的販賣烤煙葉的非法經營案,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這起菸葉販賣大案的辦理起訴,公訴人王福鑫向記者表示,他再次深切體會到了庭審效果與庭前工作的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庭前工作做得越細緻,考慮得越全面,庭審中遇到的障礙就會越小,庭審效果就會越好。比如在該案辦理中,正是由於在退查、審查起訴期間,對被告人安方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查證,纔會使其在庭審時認罪態度出現巨大轉變,從拒不供述轉變爲供認不諱;再如,庭審中部分菸農犯罪嫌疑人覺得自己很委屈,但實際上他們和其他販賣人員一樣,本質上都侵犯了菸草專營專賣制度。審訊中他們堅持自己的販賣行爲“情有可原”,但公訴機關在案件定性上仍然會堅持法不容“情”。

  截至發稿前,案件依然在審理之中。

  (文中被告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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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丨郭樹合

  編輯孫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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