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葉青 北京報道

  1979年夏季,湖北省應城縣楊河鎮發生一起殺人碎屍案,死者是巡檢村村民熊忠清。當年12月,與死者同一生產隊、鎮上有名的裁縫黎傑松,因一把斧頭,被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爲由刑事拘留。與25歲的黎傑松一同被帶走的還有他的父親、母親、弟弟和妹妹。

  多次難熬的審訊中,黎傑松始終堅持自己無罪。上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果也顯示,斧頭並非殺人兇器。但黎傑松仍然在殺人碎屍案發生的第二年被檢察機關批捕。看守所外,老母親四處奔走於多個部門之間,獲得省公安廳領導親自批示。1985年,他以取保候審的名義被釋放,時年31歲。

  2017年黎傑松63歲,應城市(後改爲縣級市)公安局出具了《終止偵查決定書》,寫明該案“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黎傑松實施的”。至此,黎傑松纔算結束了漫長的取保候審。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黎傑松的取保候審持續了32年。此案至今未能偵破。

  錯關6年只因一把斧頭?

  黎傑松並不是案中唯一被錯抓的人。早在他被懷疑爲兇手前,當地某夫妻二人就被公安部門帶走審訊,因排除嫌疑,3個月後獲釋。

  黎傑松被懷疑爲兇手,是因爲一把斧頭。按照黎傑松的說法,他的父親和死者父親同在一個菜棚中勞動,警方在菜棚中發現了這把斧頭,認爲是黎傑松家的。之後斧頭被送到上級公安部門鑑定,結論是不能作爲犯罪依據,但黎傑松還是被批捕了。

  與黎傑松一同被關押的還有黎家另外4口人:父親被關押3年多,母親被關押4個月,妹妹被關押2個多月,弟弟被關押2個多月。唯有在外當兵的另一個弟弟躲過牢獄之災。

  黎傑松提交給信訪部門的情況反映材料詳細寫明瞭他被拘留、審訊和逮捕的經過。1979年12月26日,身爲裁縫的黎傑松在家中做衣服,巡檢村人民公社企管主任、巡檢大隊婦聯主任,以公社四屬人員有一批寒衣要加工爲由,把黎傑松叫到人民公社辦公樓。他在辦公樓會議室等了一兩個小時,沒有等來生意,而是等來了十幾名公安人員。

  公安人員問他的名字和基本情況,審訊由此開始。一直問到凌晨2點,公安人員開了拘留證。後由兩個大隊連長看守他到天亮。

  第二天早上7點左右,黎傑松被送到看守所。他描述稱:“大辦公室坐十幾個公安,24小時輪番審訊。”他在看守所被審訊了約半個月,審訊目的是要他交代熊忠清死亡碎屍一案的情況。公安機關反覆要黎傑松交代“犯罪事實”,他始終沒有認罪。半個月後,公安機關停止了審訊。

  1980年4月,上級公安機關派來專家,又連續審訊了他兩天兩夜。他還記得其中一名專家的話:“黎傑松啊黎傑松啊,小小年紀你還不回頭啊!我們人證物證旁證都弄到了。”黎傑松回答:“那你還審我幹嘛,槍斃我就得了唄。”

  直到他被釋放後才得知,當時專家的調查結論是:無因果關係。但黎傑松繼續被關押在應城縣看守所。與此同時,黎傑松的母親在1980年被釋放後,爲兒子不斷奔走多個部門。1983年4月份,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責成檢察機關,查明此案。

  同年,應城縣看守所監察科一位科長把黎傑松拉出去談話:“黎傑松,你的案子馬上要解決了。”之後恰逢1983年8月開展嚴打,事情再次擱置。爲此,黎傑松的母親繼續奔走到1985年。當年9月底,應城縣公安局副局長到看守所,以取保候審的名義將黎傑鬆放出。

  取保候審長達32年

  “別人都說‘有理走遍天下,沒理寸步難行’,我看是‘有理寸步難行,沒理橫行天下’。”黎傑松如此形容他的北京之行。

  今年9月份,黎傑松曾試圖來北京反映情況,一刷身份證買票就被發現了,在孝感火車站被攔了回去。最近這次,他打黑車輾轉多地,一段一段地向北京趕。來到進京檢查站前,他下了車,找當地一位黑車司機繞過了檢查站盤查。

  高鐵走5個小時的路,黎傑松花了2天。

  10月15日,坐在《華夏時報》記者面前的黎傑松頭髮已經花白,身材消瘦,但思路清晰。在看守所中落下的胃病,伴隨了他的後半生。“入看守所前我140斤,有一次出看守所看病,上稱只有87斤。”他用手比出一個雞蛋大小的環,“腳踝就這麼粗。”

  面對記者,黎傑松仍不忍回憶審訊細節。他至今記得審訊人員的一句話:你不講可以,我們的刑具是不認人的。“打是肯定有打的,背銬着。”他做出被反銬的動作——一手從肩上背過去,一手從腰部伸到背後,兩隻手在背後被銬在一起。

  黎傑松的父親被釋放後沒幾年,發生交通事故,被一輛拖拉機撞死。曾爲兒子四處奔走的母親,也在隨後幾年內病逝。當兵的弟弟躲過了牢獄之災,升遷卻受到影響,從部隊退役後回鄉。

  獲釋後,黎傑松重操舊業,做了2年裁縫,又在家鄉經營了幾年糧食加工廠,後赴溫州做小生意。他就這樣供完了兩個孩子上大學。但讓他蒙冤的殺人碎屍案,卻始終沒有偵破。以取保候審的名義被釋放後,公安機關也沒有給他任何說法。取保候審這些年,警察從來沒找過他,他天天往公安局跑,問案子破了沒。

  按照他的自述,取保候審出來後,他一直被當做殺人犯看待。“多年來與家人忍受着極其不公平的待遇。”黎傑松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我就是感覺這個過程太痛苦了。原來我是裁縫,手藝做得很好;這件事發生後,親戚朋友都慢慢和我冷淡,人家心裏都懷疑我這個人到底是不是殺人犯。再一個,我出來做生意,想去銀行貸款,找人借款,別人都不放心。案子沒破,搞不好哪天又把我抓起來,怎麼敢借呢?”

  公安機關一直未將真兇捉拿歸案,也一直未還他清白。“既沒有賠禮道歉,也沒有登報恢復名譽。”黎傑松稱。

  去各級公安機關討說法成了他的業餘活動。應城市公安局跑的次數他已經數不清,湖北省公安廳去了不下十幾次,公安部也跑了四次。湖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曾接待過他。

  2017年,黎傑松第四次去公安部,被當地有關部門叫回。一個月後,他拿到了《終止偵查決定書》。“孝感市公安局法制科的支隊長帶人到應城市公安局,向我宣佈《終止偵查決定書》。我當時還不樂意,這只是終止偵查,還不夠徹底,應該徹底給我平反。”他告訴《華夏時報》記者。

  《終止偵查決定書》載明:“我局辦理的熊忠清被殺案,經查明該案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黎傑松實施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終止對黎傑松的偵查。”

  至此,黎傑松終於結束了長達32年的取保候審。

  國家賠償多次遇阻

  在應城市公安某領導的電腦屏幕上,黎傑松曾看到過湖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的親自批示:“案件辦錯了,應當糾正。造成損害,理應賠償。”孝感市公安局長等領導也在上面有簽字。

  6年看守所,32年取保候審,他要求國家賠償。

  應城市政府方面則不這麼認爲。按照黎傑松的轉述,他們的說法是:“你不要搞這麼大動靜,大不了找幾個人給你賠禮道歉。”

  黎傑松的兒子、女兒早已長大成人,時常勸他:都這把年紀了,要不就算了,不要較真了。黎傑松卻始終放不下:“我在看守所完全是靠生命拖過來的,要不是身體好……”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不溯及既往的規定。而黎傑松1985年即從看守所釋放,早於《國家賠償法》。應城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均以侵權事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爲理由,駁回了國家賠償的申請。

  黎傑松方面則認爲,在公安機關2017年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前,黎傑松一直處於取保候審階段。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這種強制措施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地,並能隨叫隨到。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該法條並未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爲限於羈押。

  另外,黎傑松方面還認爲,雖然其在1985年9月被取保候審出來,但是公安機關一無釋放證,二無結案書,同時也不講明釋放理由,此時刑事訴訟程序並未終結,申訴人也無法依法提起賠償。他在2017年3月得到《終止偵查決定書》後才享有訴權。

  其援引相關司法解釋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爲(一)第七條:賠償請求人認爲……有違法行爲時,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

  綜合上述兩點,黎傑松方面認爲其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應從2017年3月開始計算。

  有關部門跟他溝通,希望走司法救助程序。並提出以困難救助名義,最多可以給他10萬元。黎傑松不同意:“我怎麼就只是困難了?”在他9月份從北京回到應城後,有關部門成立了5人領導小組,經過討論,小組拿出一個20萬元的賠償方案,“你要再不同意,這事就沒人管了”。

  黎傑松表示,哪怕給1000萬元,只要不是以國家賠償的名義給,他就不要——錢不是主要的,拿到國家賠償可以爲他洗刷冤屈。他在訴訟中曾提出,要求公安機關當面賠禮道歉,併爲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應城市警方曾告誡黎傑松:“你跑到天邊都能給你抓回來。”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後的第二天,黎傑松赴公安部反映情況時,再次被當地有關部門遣返。

  爲覈實黎傑松反映的相關情況,《華夏時報》記者10月30日與應城市公安局有關部門取得聯繫,併發送了採訪函。經過一系列溝通,從該局政治處得知,該局法制部門已經針對該案擬出了相關材料,將由法制部門進行答覆。該局法制科一徐姓隊長則答覆記者稱,應由政治處作答。截至發稿,應城市公安局未對記者的採訪進行回覆。

  責任編輯:秦嶺 主編: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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