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相互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損害招標人利益,從中謀取中標的行爲。

“圍標”、“串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形式:1、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2、是投標人相互串通。3、是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

“圍標”、“串標”危害是不可忽視的,它使招標制度流於形式,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同時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社會財富的浪費,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爲此,特提出如下對策措施:

一、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

1、由專門的機構來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各種“圍標”、“串標”現象,總結特點,探索應對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監管,使“圍標”、“串標”現象失去生存的土壤。

2、進一步完善招投標信息公開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將招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進一步加強資格預審條件的審覈,對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和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堅決予以糾正。

4、健全招投標投訴舉報制度,將監督管理部門的受理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向社會公佈。對招投標利益關係人的投訴事項,要認真調查覈實,對有違法行爲的當事人要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二、進一步發揮有形市場的規範監督約束作用

1、依照《招標投標法》及《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符合進場條件的招投標活動一定要進場交易,對不按規定進場交易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儘快規範和完善有形市場的運行機制,嚴格有形市場發佈公告、資格預審、發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投標全過程的工作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

3、嚴格落實國家及省上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辦法,建立評標專家信譽評價體系,對違法違紀的評標專家給予嚴肅處理。

以招投標有形市場爲依託,加大投入,加快網絡建設,積極開展網上招投標

網上招投標有着其他招標方式不可替代的優勢。一是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不見面,減少“圍標”、“串標”的機會。二是投標人相互不見面,不知道競爭對手是誰,只能托出實盤投標,充分實現公平競爭的競爭原則,實現招投標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標成本,有效減輕招投標各方的費用負擔,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加強對招標人的監督管理。加強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強化依法辦事的意識,使招標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建立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人和事,要堅決依法予以處理。按照《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嚴格規定招標投標程序,提高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定標過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標方技術經濟專家進入評標委員會,避免領導直接參與,削弱和減少招標人在評標、定標過程中的誘導和影響作用。

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掛靠、出借、借用資質的行爲,對代理機構違反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爲,一經查實從嚴處理。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從業人員註冊登記備案制度,保持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定期開展從業人員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執業精神和執業素養。

加快建立投標人的信譽體系。招投標管理部門對投標人建立誠信檔案,制定出誠信評價標準,對誠信度差的投標人除依法給予必要的處罰外,還應禁止參加政府投資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活動。對投標人“圍標”、“串標”的行爲,在招標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規定以外的懲罰性約定,如投標人“圍標”、“串標”或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的,一經覈實,無中標與否均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並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