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行業又現“二選一”風波。 近日,有來自浙江溫州的餓了麼餐飲商家向《財經》E法表示,在餓了麼平臺上遭遇“二選一”,若不籤“獨家協議”,將被收取27%的抽傭比例,而之前簽訂協議時的抽傭費率爲17%,增加了10%。 有媒體報道稱,餓了麼強迫商戶“二選一”主要發生在浙江與江蘇的部分地區。截至發稿,餓了麼未回覆《財經》E法的相關問詢。 這並非餓了麼首次捲入“二選一”風波。3月20日,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佈了12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便是安徽省天長市餓了麼外賣服務站被指強迫商家“二選一”。 爲什麼互聯網行業屢屢曝出的“二選一”問題?北京滳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立新對《財經》E法分析,一方面是由於目前平臺處於寡頭競爭狀態,即平臺之間爲了爭奪商戶和用戶可以不擇手段;另一方面商戶對於平臺來說處於絕對弱勢地位,毫無平等談判和爭取權利的機會。“因此,導致商戶、甚至消費者最終成了平臺競爭的犧牲品。有效解決這樣的問題,還是需要依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管,通過行政手段及時、有效地督催平臺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爲。”“二選一”風波又起 3月20日,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佈12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安徽省天長市餓了麼外賣服務站利用技術等手段限制交易的不正當競爭案。 據通報,2019年5月5日,安徽省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天長市餓了麼外賣服務站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現,自2018年上半年始,餓了麼通過降低服務費、降低配送費等條件,要求商家只能選擇餓了麼一個平臺進行網絡銷售。對個別不配合的商家,餓了麼在無充分事實認定的情況下,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爲由,擅自將商家強制下線。 通報稱,上述餓了麼外賣服務站點利用技術等手段,限制商家“二選一”站隊的行爲,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公平的競爭原則。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並罰款10萬元。
然而,時隔不久,餓了麼再陷“二選一”風波。 4月24日,溫州一位餐飲商家向《財經》E法表示,2019年餓了麼人員曾到店要求籤訂獨家協議,因爲沒同意導致店鋪被下架,這位商家不得已在2019年12月底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三個月到期後,因爲沒有同意續簽,於是佣金上調到了27%。

(2019年12月,有商家與餓了麼簽訂“獨家協議”) 這位來自溫州的餐飲商家向《財經》E法展示了1月26日的一份訂單,當時的抽傭費率僅17%。該商家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4月3日至4月22日,餓了麼收取的佣金費率是27%,抽擁保底價5.2元——假如某訂單抽傭客單價爲10元,按27%收取抽傭服務費,即2.7元,但實際每單至少收取5.2元;假如某訂單抽傭客單價爲100元,抽傭服務費27元,則每單至少收取27元。

(有商家因未簽訂“獨家協議”,被餓了麼收取27%的抽傭服務費)

“我們每單20元起送,還要每單免配送費3元,加上超級會員紅包、首單減、店內店外紅包等等,再被收取27%的佣金費率,還能賺多少錢?”上述商家對此表示難以接受。 4月24日,溫州另一位簽訂了獨家協議的商家向《財經》E法提供的合作方案截圖顯示,從2019年5月18日到2020年5月17日,其抽傭費率是20%,抽傭保底價爲4元。這位商家也向《財經》E法表示,“27%就是不想讓我們做了,大家反應都是沒有利潤的。” 不過,有商家發現,在27%的抽傭費率合作方案實行20天到期後,餓了麼平臺自動將合作方案改爲了爲期一年的21%的抽傭費率,抽傭保底價也減至4.2元。“二選一”屢禁不止? 事實上,外賣平臺“二選一”問題由來已久,多次進入公衆討論的視野,但問題依然長期存在,每隔一段時間都被商家曝光。 2月以來,中國多地餐飲協會持續公開發文,指責美團外賣收取高額外賣佣金和涉嫌不正當競爭。未獲回應後,4月10日,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公開發布了《廣東餐飲行業致美團外賣聯名交涉函》,指責美團外賣收取高額外賣佣金、採取排除公平競爭的獨家條款。 4月18日,廣東省餐飲服務協會與美團外賣發佈聯合聲明。聲明提及“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環境”“強化廣東餐飲外賣佣金扶持力度”“共同擦亮‘食在廣東’金字招牌”。至此,這場風波因“達成階段性共識”告一段落,但外界關於外賣平臺“二選一”話題的討論仍在升溫。 外賣平臺要求商家籤“獨家協議”,要求商家“二選一”,早已成了痼疾。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杭州召開“規範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召集20多家平臺企業參會。座談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近期網絡經營活動中存在突出問題,如平臺競爭加劇,“二選一”問題突出,引發各方關注。互聯網領域“二選一”“獨家交易”行爲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爲,同時也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又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各方反映強烈的“二選一”行爲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

北京滳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立新表示,“二選一”實際上很難通過《反壟斷法》進行規制。根據《反壟斷法》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該有關行爲可能涉嫌構成排除、限制競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然而,適用《反壟斷法》的前提是行爲人須構成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纔行,但這個舉證責任很大,迄今爲止,鮮有在互聯網領域被認定存在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例出現。 同時,朱立新指出,外賣平臺也屬於電子商務平臺,可以適用《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餓了麼對非獨家商戶所收取的佣金與獨家商戶採取差異化佣金比例,顯然屬於該條法律所禁止的行爲。”

朱立新還表示,《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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