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單位繳納的部分不退還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也就是說,如果參保人意外死亡,個人賬戶裏的餘額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的,而統籌賬戶裏的錢也就是單位繳納的部分不退還。

靈活就業人員比較虧

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社保的,由於需要自己再繳納企業部分,所以意外去世後退還的仍是個人賬戶的餘額和利息,這就比較虧了。

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同樣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一樣是可以被繼承的,但也是隻退個人賬戶餘額,單位繳納部分會被納入統籌賬戶;如果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參保人去世時還有餘額的,也會退還給繼承人。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養老金,人羣分爲三大類

如果在60歲之前意外沒了怎麼辦?

國家會針對這一情況將農戶生前所繳納的保險金全部退還,這筆錢需要其法定繼承人進行領取。

如果在60歲-70歲去世怎麼辦?

這個年紀的老人已經領取了不到十年的養老保險,但是還沒有把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領取完成,那麼他的個人賬戶內的餘額還是可以被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如果沒有繼承人這部分錢集體可以出面使用給老人發喪。

如果在70歲去世怎麼辦?

如果老人是在70歲以後去世的,那麼這筆錢就不能退還了,因爲國家規定,這項資金有個保證期,期限爲10年,過期即無法退還給個人。

交了15年社保,是不是可以不用再交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5年是繳納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也就是說,繳費不滿15年的,不能領取;滿15年以上才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

在職職工(含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爲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是法定要求,並且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是否已累計繳費滿15年,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都應當繼續參保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是否繼續繳納以個人意願爲主。

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即使在退休前已經繳費滿了15年,還是要繼續繳費,直到你退休。

所以,自由職業者是可以選擇的,滿了15年沒有問題了,你可以不交。

可是工作的職工就必須繳納,如果你跟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說別交了,我買了15年了,那不行,繳費是義務,不交就違背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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