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著作權法出臺還要“難產”多久?還原導演、製片方激烈博弈)

導讀:修法持續多年未果,關鍵節點還是利益博弈尖銳。

見習記者 賀泓源 北京、平遙報道

2018年電影國慶檔遭遇票房滑鐵盧,行業迎來陣陣寒流,業內人士認爲原因之一,就是優質內容嚴重匱乏。而在現實中,影視作品的締造者們,衆多導演、編劇,依舊在寒風中,年復一年地爲自己的著作權利奔走呼喊。

根據今年3月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著作權法修訂草案應當於今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1月末,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亞太區總裁吳銘樞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透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正在進行中,“早在2010年,國家版權局就已經開始計劃修法了,在2012年推出了草案,目前還在法制辦。”

作爲見證港片衰落歷程的香港人,吳銘樞從產業上給出了自己的觀察。他認爲,只有不斷地資金回收,才能保障導演、編劇個體正常的經驗積累,從而形成多元化的內容生態。過去很多年對導演、編劇的保護很少,所以人才日益匱乏,類型也趨向單一,“如果電影公司只是衝着發大財來做電影,行業難免會越來越萎縮的。”

今年10月,到平遙參加電影展的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再修法有着歷史原因。“中國的著作權法是1990年的9月7日頒佈的,當時我們處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一共16家全部國有的電影廠,是不可能把任何權利給予個人,之所以給予製片人,這是一個時代的烙印。”

12月14日,王自強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承,修法草案已經交到國務院六年多了,仍無獲批時間表。“2012年遞交草案後,就跟版權局沒有直接關聯了,這麼一個與時俱進的法案,這麼長時間出不來,不是特別正常。”他說。

此前,王自強向記者透露,修法有三個階段,國務院主管部門、國務院、然後全國人大,著作權法修法進度,目前還在國務院系統。在他任期內,完成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草案。

“弱勢”主創

2014年6月,在國務院官網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同時,公佈了《草案》全文。這是迄今爲止,對《草案》最爲徹底的一次公開披露。

《草案》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作者包括導演、編劇以及專門爲視聽作品創作音樂作品的作者等。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利益分享,由製片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製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分享收益的權利。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不得妨礙視聽作品正常使用。

從公開披露的《草案》可以看出,此次修法最大變化之一,是將包括電影、電視劇以及類似製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均歸屬於視聽作品。同時,規定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作者包括導演、編劇以及音樂作品作者等。草案還明確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分享收益的權利即所謂二次獲酬權,此前,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作品中,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僅享有署名權。

王自強在平遙影展相關交流會上稱,這次修法另一大變化,就是權利自治,作品產生以後權利通過合同協商解決,約定不清楚的一般作品歸作者,特殊作品歸法人。“在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情況下,爲了便於權利的行使,才把權利歸製片人,作者有分享財產的權利。對於製片人來講,已經享受了十幾年的紅利,如果調整以後,就不是高片酬的問題了,實際上片酬同樣承擔了風險。你願意給他高稿酬又承擔風險是另外一回事,法律追求的是一種公平合理,追求的是利益共享和責任共擔這樣的基本原則。”

上述變動意味着,導演、編劇等主創將擁有前置分成的權利,這在業內引發激烈博弈。“版權的概念,其實是很複雜的一個東西,你不能說公司投了錢拍電影,到最後什麼權利也沒有,這個說不過去。他(導演等主創)是作者,但offer不等於你擁有版權。有很微妙的一些區別。”平遙電影展期間,英皇電影前行政總裁利雅博對記者說。

同一時間,全國人大代表、知名導演賈樟柯並不掩飾自己的堅決態度。“第二次的獲酬權著作權是一個持續性的收入,第一次是整個組織完成創作這件工作的一個報酬。不應該削減第一次水平基礎上增加獲酬的可能性,不能因爲我們有二次獲酬權,就把第一次獲得的報酬降低。”他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一定程度上,不參與“再分配”的機制,已經影響了導演們的生活。澳大利亞導演協會(ADG)2015年會員調查數據顯示,50%會員收入低於全國平均工資一半,其中大部分人擁有超過十年行業經驗。“電影和視聽作品的導演、 編劇憑藉作者權利獲得報酬應當是一項法律義務。我們是藝術和文化的唯一創作者,但我們並沒有被當作自己作品的擁有者而獲得經濟認可。” 巴西導演CARLOS DIEGUES公開表示。

賈樟柯明顯感同身受,“拿我個人例子來說,自從成爲一個導演,自從這個世界發明了一個東西叫手機以後,基本上在拍攝期間我沒關過電話。半夜三點四點都在通話或者都要準備通話。在著作權人認定上,目前國家認定爲編劇跟作曲是電影的著作權人,唯獨導演沒有在裏面。這其實是極其不合理的,導演其實是整個電影的核心統籌,他留下來的文本就是這個電影。”他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糾結”片方

對於修法持續多年未果的原因,資深業內人士近日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給出了自己的看法,關鍵節點還是利益博弈尖銳。“目前(草案)還在法制辦。法制辦考慮的角度跟版權局也不一樣,他們要考慮平衡的利益更廣,法制辦可能要參考電影局(的說法),(包括)不同利益訴求者的利益,所以我們也擔心這些訴求者,既得利益者,其實他們也在反對這個修法。”上述業內人士比較深度地參與了修法進程。

利雅博則強調,與導演的合作,更多像是“僱主”和“僱傭工”的關係。“我請你來,你幫我拍一個電影,我付了錢給你,你過來幫我做,你是一個公司的員工(而不是股東)。”他還認爲,很多導演,本身就已拿高片酬,製片方還要承擔風險,主創過多的權利,不一定公平。

也有電影公司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隨着電影不同分類,導演權重也並不相同。“有些片子就是靠渠道、技術吸引人,這種情況下,導演並不是一定不可取代,當然,主創未來會越來越重要。”

主創多次獲酬,業內已有案例。有知名網劇編劇告訴記者,其已參與多輪播出後的分成,“視頻網站在這一塊還是比較規範。”

對此,吳銘樞認爲,這更多是視頻平臺在爭奪流量下的“自選動作”,若沒有法律支持,這一機制也顯得脆弱。“如果他們實現壟斷了,還會這樣嗎?不一定。”

“著作權立法實際上就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博弈,《著作權法》修改則是權利再平衡。因此,在修法過程中有不同的利益主張,甚至激烈的利益碰撞是十分正常的。遇到矛盾和衝突,不能繞開問題走,更忌迴避矛盾回到原點。《著作權法》修改是需要勇氣的,而勇氣是建立在社會共識上的,社會共識的形成是建立在社會廣泛參與基礎上的。” 王自強在今年9月發表的文章《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建立及發展》中如此表態。

六年等待

對於修法過程,吳銘樞記憶尤深。他透露,在2010年左右,國家版權局就已開始計劃修法,2012年,《草案》第一稿出爐。“其實六年,一直都還是很頻繁地在開會,在講這個事。大大小小肯定超過幾百個了,大家都很強力要求希望快一點通過,網絡的發展已經很快很快了。”吳銘樞說道。

王自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2011年,國家版權局開始着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於2012年上報草案,隨後,修法進程已與國家版權局無直接關聯。“後續反應確實不積極。”

王自強在論文《從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談科學立法》中描述了《草案》籌備過程。在2011年7月,國家版權局根據國務院的立法計劃安排,啓動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經過一年半的努力,完成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於2012年12月向國務院報送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家版權局成立了由立法、司法、行政等有關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同志,以及權利人組織的代表等參加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法領導小組 ; 同時邀請權利人組織、產業界、法律界、教學科研界和相關利益方的30名代表組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家委員會,讓其代表帶着不同利益主體、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訴求和立法建議參與修法工作。”

修法過程中免除不了矛盾。王自強在前述論文中稱,對不同利益主體雖有不同主張, 但理論有據、實踐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儘可能採納 ; 對不同利益主體存在重大分歧,一時難以形成共識的意見和建議,不以單一利益方訴求作取捨,而是在說明相關情況的前提下,交由下一個立法環節進一步論證解決。“國家版權局在報送《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同時,原汁原味地提供了在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所收集到的社會各界全部的意見和建議, 供國務院法制辦在修改完善並審覈時參考。”

在國內不斷反覆論證的同時,國際上已有所突破。目前,主創強制性的不可轉讓、不可放棄的獲酬權,已被引入西班牙、意大利、愛沙尼亞、波蘭、印度和荷蘭(特定方式)法律中,並且智利也正商討納入立法。

納入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是否意味着著作權法修法加速?也不一定樂觀,有知名學者12月14日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此前著作權法修法就已納入了立法計劃。記者注意到,在《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中,確實把著作權法(修訂)納入預備項目,隨後動靜寥寥。“著作權法本階段的修改還處於保密過程之中。”前述學者道。

另一方面,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導演、編劇依舊無法從自己作品的再次使用和重播中獲得報酬。“國外那麼成熟,還是應該多參考。”利雅博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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