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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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週,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的慘痛悲劇牽動了全國網民的心!事故真相大白後,人人爲之震驚。一場只因坐過站的區區小事,竟演變爲釀成15條人命的慘案!

  

  沉痛的教訓在朋友圈引起討論的熱潮,更發出生命的追問:爲什麼這樣的行爲屢禁不止?我們該如何避免悲劇重演?

  

  

  各大公衆號紛紛著文反思:“人生三件事,千萬不能忘!”“請遠離垃圾人!”“沒有幸存者,我們都在那輛車上。”......小編實在不能一一羅列。

  於是有人提議給公交車駕駛區安裝防護欄;有人建議對公交車司機加強教育;有人說,不要在垃圾人面前爭高低,你用嘴巴講理,他用拳頭玩命;還有人說,必須提高乘客搶奪方向盤行爲的違法犯罪成本,危害公共安全的“車鬧”應當直接入刑......

  

  是的,這些都對,這些都需要,但是遠遠不夠!

  因爲,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毆打公交車司機這類“車鬧”現象之外,還有很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人們常常視若無睹!記住了,下列案例中的行爲大家需要堅定地說:NO!NOPE!NEVER!

  真實案例

  from 2016

  

  來自劍閣

  to 2018

  案例一

  案由:被告人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趙某犯包庇罪一案

  2016.3.22

  G05京昆高速公路(綿廣段)1553KM+500M處

  

  徐某在明知其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第一、二軸剎車無效、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該車搭乘被告人趙某由八角服務區駛往寧夏方向,該車行駛至G05京昆高速公路(綿廣段)1553KM+500M處時,由於制動效能嚴重下降,導致制動距離增加,與任某等人分別駕駛的7車相撞,造成7人死亡、6人受傷、8車受損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劍閣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趙某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全案損失合計4487541.2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造成7人死亡、6人受傷、8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爲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趙某明知徐某無證超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機關調查時作虛假陳述,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爲已構成包庇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寄語】

  無證駕駛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無證者大多未經過正規的培訓和考試,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遇到突發情況會手忙腳亂,對自身以及他人造成極其大影響。

  另,駕駛不符合安全標準車輛上道路行駛,嚴重威脅到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記住,萬萬不可以身試法,不然後悔莫及。

  案例二

  案由: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7.6.20

  

  劍閣縣碾西路

  5Km+200m處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袁某無駕駛資格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未按規定登記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乘高某、曲某,從劍閣縣長嶺鄉雙橋村向金仙鎮方向行駛。當日9時許,該車行駛至劍閣縣碾西路5Km+200m處時,車輛失控後碰撞上路邊波形防護欄,導致被害人高某被拋出車外,造成被害人高某經醫院治療無效後死亡及車輛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劍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袁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劍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證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未按規定登記的三輪載貨摩托車,並搭乘兩名自然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袁某已就民事部分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真誠認罪,有悔罪表現,被告人無再犯罪的危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官寄語】

  “人家那是無證農用三輪車,坐不得啊...”

  三輪汽車、拖拉機、低速貨車安全技術性能不高、車體結構安全防護性差,違法載人隱患多、危害大。爲了您和家人的出行安全,請廣大交通參與者,尤其是農村地區羣衆不要乘坐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載貨車輛;農村、山區道路坡陡、彎急,車輛超員容易失控,駕駛車輛切勿超員載客、客貨混裝,途徑村鎮、集市時,注意低速通過,禮讓行人;駕乘摩托車出行要戴安全頭盔。

  案例三

  案由: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

  2018.2.8

  劍閣縣涼迎路16KM+500m處

  

  李某駕駛的客運車輛由廣元市劍閣縣高池鄉開往普安鎮,該車覈定載人數19人,實際載人數35人(無免票兒童),超限額載人16人,行駛至劍閣縣涼迎路16KM+500m時被劍閣縣公安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劍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駕駛客運機動車載人超過額定成員20%,屬於“嚴重超員”,而本案李某超過額定限額84%,屬於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嚴懲處;李某從事旅客運輸多年,主觀上具有超載的故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法官寄語】

  客車超員會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尤其是嚴重超員時,客車極易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引發爆胎、制動失靈、轉向失控等,增大了事故的發生概率,增加了人員的傷亡風險。特別是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自燃等意外情況時,客車超員給乘客逃生、搶救傷員帶來極大困難。

  無論是駕駛人,還是乘客,都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超員超載,不乘坐超員車輛,保障自身安全,乘客一旦發現有超員現象,及時報警救助。

  我們在乎,你的尊嚴與安全

  

  逝者已逝,生者警醒。

  規則或許帶來不便,但何嘗不是每個人的安全保障?

  守法遵規才能一生平安。

  公共安全不容侵犯

  劍閣法院將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及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爲。

  來源:劍閣法院

  編輯:苟誠

  技術支撐:張小丹

  值班編委:楊奉潤劉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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