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班長派酒司機開車雙雙被追刑責

來源: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記者 葉文波 通訊員 崔彥偉 黃一燕

今年1月,武漢市洪山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某保潔公司員工駕駛環衛車巡路時,發生撞擊追尾事故,造成三車連環追尾、兩人受傷。

經洪山交警調查,環衛車司機方某屬醉駕。隨着進一步深入調查,案發當天傍晚,環衛公司該班組曾自行聚餐,酒桌上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飲酒,仍指派其開車上路。

4月21日,洪山交警對嫌疑人方某、羅某危險駕駛罪一併刑事立案。昨日,洪山交警向楚天都市報記者介紹,酒桌上環衛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飲酒,仍指派其上路作業,存在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的行爲,未上車的羅某不僅應承擔事故責任,還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據悉,這是武漢交警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司機醉駕,錯把油門當剎車導致撞車

1月12日晚,夜色下的江城天氣陰冷。武漢市洪山區黃鶴路高鐵西二路路口,瀝青路面有點潮溼。

當晚8時43分許,的哥張師傅駕駛出租車,在路口等待紅綠燈,他前面是一輛黑色轎車。突然,出租車尾部遭遇猛烈撞擊,車身猛地往前一衝,車頭撞向前方黑色轎車尾部。張師傅受傷了,他忍痛下車查看,原來是一輛環衛車撞的,走近一聞,環衛車司機一身酒氣。黑色轎車司機報了警。

洪山區交通大隊一中隊民警趕赴現場介入調查。監控顯示,兩輛車停在路口等信號燈,環衛車從後方撞了上去。經調查,環衛車屬於某保潔公司,事發時環衛車上有兩名男子,駕駛員是56歲的方某,副駕駛位置的向某因事故受傷。環衛車上兩名男子都表示,天寒地凍,他們正在開展融雪防凍巡路作業,看路面是否結冰。當天傍晚,他們班組湊份子一起喫年飯,以爲不用值班,就喝了一些白酒,年飯還沒結束接到上級通知要巡路,班長羅某也在餐桌上,遂安排他倆出來。

司機方某表示,他當時喝了幾兩白酒,後來領導安排工作,他沒推辭。事發時,他駕駛環衛車沿黃鶴路行駛,行至高鐵西二路路口時,看到前方出租車停下等待綠燈,他踩剎車錯踩到油門,釀成事故。

經抽血檢測,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92.2mg/100ml,超過醉駕認定標準“80mg/100ml”三倍以上,屬於醉駕。

班長違法,明知下屬喝了白酒仍派他開車

事發後,洪山交警按照程序啓動調查,因疫情期間當事人無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隊事故民警張俊提交了調查報告。

事故中隊資深法制員朱亮在審查案卷材料時,敏銳發現有人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事故中隊立即將案情上報,朱亮、張俊、朱晨等人組成專案組介入調查。同時,專案組提請武漢市交管局事故處、洪山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爭取辦案時間。

據多方調查取證,1月12日傍晚,臨近春節,某保潔公司該班組成員一起湊份子錢聚餐。每年冬天夜晚都要安排人手巡路,從1月8日開始,方某和向某被抽調出來值班,負責上半夜即傍晚7時到深夜24時巡路,測量工區內的環境溫度和路面結冰情況,遇到路面結冰就下車測量溫度、拍照,上傳到工作羣。

羅某是該班組班長。他表示,當天聚餐前接到上級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所以除了下半夜的值班司機,其他人都喝了酒。就在傍晚7時許,衆人喝酒快要結束時,微信工作羣接到通知,考慮到天氣原因,上半夜還是要安排值班人員巡路,羅某便在羣裏回覆了值班人員姓名;並在飯桌上告知方某和向某:剛接到通知,上半夜還是要巡路。

環衛車司機方某表示,班組工作都是羅某負責安排,得知上半夜不用值班才喝了酒,後來飯桌上班長說接到通知還是要值班,他和向某便去了。

警方刑事立案,雙雙被追究刑事責任

4月15日至18日,專案組民警先後傳喚環衛公司某經理、駕駛員方某、乘客向某、同桌聚餐員工等人作詳細筆錄,並調取了公司安全會議紀要。19日,環衛班組班長羅某被依法傳喚到洪山區交通大隊接受調查。

在接受調查時,駕駛員方某、班長羅某都表示,他們知道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違法的,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十分後悔。班長羅某表示,晚上車輛少,所以纔有僥倖心理。

洪山交警事故中隊法制員朱亮向楚天都市報記者介紹,案發前該班組一起聚餐喝酒,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經飲酒,仍在酒桌上指派其上路作業,羅某存在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的行爲,他不僅應承擔事故責任,甚至涉嫌危險駕駛罪(共犯),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認定:方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不會開車也不在車上的班長羅某,縱容飲酒後的方某駕車上路,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1日,洪山交警對方某、羅某危險駕駛罪一併刑事立案並報審。

■ 以案說法

首次對“不同車”人員

追究危險駕駛罪

早在2018年1月,洪山交警就辦理了武漢市首起“雙醉駕”案件。男子吳某明知朋友劉某喝了酒,還把機動車交給她開,自己坐在副駕位置陪同,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洪山警方對吳某、劉某以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此案系武漢首起對“同車人”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

洪山交警法制員朱亮表示,比較來看,之前的案件屬“同桌、同車、同罪”,本案則是武漢交警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這提示警醒廣大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責任人包括僱傭人、校車負責人、教練員、車隊長甚至同桌勸酒人等,如果實施了強制、脅迫、指令、縱容以及不作爲等行爲,導致車輛駕駛員實施危險駕駛行爲,比如嚴重超員、超速、醉酒駕駛等,即便本人沒有直接參與駕駛車輛,也會受到刑事追處。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介紹,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典型的“危險犯”,其對比交通肇事罪等“結果犯”來說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只要有危險駕駛的行爲和情節嚴重即構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司法機關考量的不光是車輛行駛過程中的違法行爲,甚至更加重視懲處導致酒後駕駛的教唆行爲和放任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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