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0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宗旨,即政府信息公開是申請人獲得自身所需信息的有效途徑,也從一定程度上督促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開作爲一項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申請者的疑慮,減少了行政糾紛的發生,但前提是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者申請的信息進行合理合法的答覆。如果行政機關不回覆,申請者可以尋求相應的法律手段獲得救濟……

信息公開申請一個月沒人理

江西省南昌縣某鄉某村的村民陳某在該村擁有合法住房,但突然該鄉政府徵收安置指揮部發布徵收公告,將率先對該村進行徵收。陳某被這突如其來的公告嚇得魂不附體,於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馬麗芬、閆會東、宋曉峯幫助其維權。

     律師瞭解了全部案情之後,發現涉案徵收公告缺少很多手續,便指導被徵收人以郵寄的方式向鄉政府申請了該項目的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但是鄉政府卻拒收。於是申請人又直接找到鄉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遞交該信息公開申請表,工作人員當場稱不會給任何回覆,但是把該申請表收下了。

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申請人申請的信息本應屬於政府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現在申請人進行申請,鄉政府應該履行公開信息的職責。再者,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但是本案中,申請人苦苦等待了一月有餘,也未見政府部門有任何回覆。

糊塗的鄉政府,英明的縣政府

     於是在明律師準備了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南昌縣人民政府確認該鄉政府不回覆信息公開的行爲違法。複議機關經過審理認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其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被申請人認爲該項目尚未正式啓動,待項目啓動後再提交相關行政行爲依據。即使如此,被申請人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而被申請人拒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未依法履行其職責。縣政府據此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責令鄉政府在收到本決定書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至此,申請人的權益暫時得到保障。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當您在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中遇到類似的問題,如政府部門百般阻撓不接收信息公開申請表,明確表態不進行任何答覆,請千萬不要氣餒,要爲自己的利益抗爭到底,要相信法律永遠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讓政府部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如果不回覆,就進行復議或者訴訟,在法律程序中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監督政府的依法履職行爲。

作者丨在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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