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家:建議明確體罰和變相體罰邊界,讓教育懲戒更好操作

11月22日,教育部公佈《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規則》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師可以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視情況實施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引發熱議。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黨總支副書記、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教授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規則》內容可以探討,但出臺關於懲戒規則本身就是一個亮點,是對教育界多年呼籲的回應。她認爲,“現有的法律體系裏對懲戒沒有明確規定”,規則的出臺可以彌補空白,明確教師管理“熊孩子”的職權,解決學校“不願管,不敢管”的問題。

但至於教育懲戒規則出臺是否能解決學生的問題行爲,申素平認爲仍需要討論,“因爲教育懲戒不僅僅關乎教師和學校,還有家長和社會的認同和接受能力。所以,目前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就是爲了取得更多社會共識”。同時,她建議,如果能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教育懲戒落地實施會更“好用”“好操作”。

懲戒最終解釋權歸學校?

澎湃新聞注意到,網上討論最多的集中在懲戒方式和適用範圍。

《規則》指出,對於一般情況,教師可採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等,對於較重的可以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等,而對於嚴重的可以限期轉學等。

有人提出,懲戒方式“暗藏陷阱”—— 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可採用的方式最後均添加了“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這或意味着無論學校採取哪種方式懲戒學生,最終的解釋權落在學校一方。

對於公衆的評論,申素平表示,懲戒關係到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國家的統一規範,所以規則中用了“可以”一詞,這其實更想強調,《規則》明確了一些可選擇的範圍,但是學校、老師可以視學校、學生的具體情況按規處理。

“因爲我國東西部、農村和城市,地區之間差異很大,懲戒關係到校園文化和整個社區以及社會對它的理解,教育部門使用‘可以’一詞,也是留下自主辦學和因材施教的空間。”申素平解釋道。

雖然看似《規則》給了學校補充其他適當懲戒措施的權力,但她表示,事實上,《規則》中第十條、十一條對相關校規的制定和執行作出了明確要求,從而限制了學校權力的擴大。

澎湃新聞注意到,《規則》第十條對制定校規作出要求。其中提到,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明確體罰和變相體罰邊界讓懲戒權更具可操作性

還有人提出,怎麼能防止點名批評不變成當衆挖苦,書面檢討不變成5000字反省,暫扣學生物品不變成沒收?這其中的界限如何明確?

對於怎麼能更好地拿捏和平衡好每種懲戒方式的度,申素平坦言,這的確是《規則》將遇到的重要挑戰。

“這是我們成文法體系會面臨的問題,這些細節無法在有限的條文中窮盡,無法也不宜把各種情況的權衡標準基準都定下來,否則,教育就不是教育了。”申素平表示,雖然沒有窮盡全部情況,但是懲戒要符合規則前面部分所規定的懲戒目的和基本原則,這些目的和原則性條款對具體的實踐就構成一種約束和規範。

她舉例,雖然規則沒有明確要求字數,但是“當你要求檢討的字數超過了一定限度,讓其他教師或大衆都認爲其非常不合理時”,這就可能違背了《規則》提出的育人爲本、合法合規、過罰適當、保障安全四大原則。她認爲,將來隨着相關申訴或司法案例的不斷出現,或有利於教育懲戒的進一步細化和調整。

此外,申素平建議,應當把體罰和變相體罰的定義進一步明晰,把合理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模糊邊界理清,教育懲戒的實施將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雖然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概念在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師法》就提出,但是概念仍然沒有特別清晰。”她表示,當體罰和變相體罰有了明確界定,那二者之外的懲戒行爲學校和教師其實都是可以合理採用的。

千呼萬喚的《規則》一發布,就引得不少人點贊。

但申素平仍然建議,學校管理教育應該堅持和倡導正面教育,教育懲戒規則的出臺也不是讓老師放棄耐心教育,轉而以懲戒取代。

“懲罰是不得已而爲之的事情。我們應該更多地分析和考慮學生問題行爲背後產生的原因。”因此,申素平建議,應該嚴格控制班額,使老師能兼顧到更多學生,同時配備專業的瞭解少兒心理等的老師或助教去對相關學生進行專業的輔導。

此外,她還認爲教育懲戒與基礎教育改革是緊密聯繫的,要改變對學生、對老師的教育評價方式。

“如果是唯以成績和分數來作爲評價標準,那麼當學生並沒有做出具有危害性的行爲,也可能被懲戒,這其實是需要注意的。”她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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