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編帶大家對對賭協議的定義和類型進行了初步的理解和淺析,但是有人提問:”我懂了什麼是對賭協議,但是我不知道什麼是估值調整機制是啥子?”

0 1 簡述估值調整機制

我們這麼說吧,由於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投融資過程中雙方很難就目標公司的估值達成一致,但是爲了促成交易,只能互讓一步了唄!於是雙方以協商市盈率爲標準,根據雙方約定的目標淨利潤計算出相應的估值從而確定投資金額或認購股權的比例,同時約定對賭條件。若未來沒有達到對賭條件就是爲股權價值被高估,則投資方有權要求融資方退回多收取的投資款或進行股權比例調整,若超出對賭條件就視爲股權被低估,則投資方需向融資方補足價款或進行反向股權調整。

因此對賭協議也就是估值調整模式,它有點類似於預付款形式的"多退少補”的機制的,是一種附加條件的價款調整條款

言歸正傳,今天我們主要是結合案例對對賭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分析:

0 2 對賭第一案

還記得我們昨天講的甘肅世恆與海富投資的的對賭案嗎:

07年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恆簽署了2007年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恆簽訂了增資《增資協議書》的同時約定了對賭條件:海富投資投資2000萬入股甘肅世恆(約3.85%股份)並約定:甘肅世恆應在2008年淨利潤高於3000萬元,若海富投資勝出則有權要求甘肅世恆予以現金補償,若甘肅世恆不履行補償則有權要求香港迪亞履行補償義務。

後來因甘肅世恆輸了,又耍賴皮,海富投資無奈只能對簿公堂。請注意了,這就是後來著名的"甘肅世恆對賭案”。

這個案子前後經歷三審歷時三年,海富投資先去了蘭州法院,蘭州法院一看:哎呀人家淨利都不達標了你還讓他賠償,這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章程》,你們的《增資協議書》補償條款內容與合資合同相關約定內容不一致依法我只看合資合同內容,這我管不了。

於是海富投資又去了甘肅省法院,甘肅法院一看,你這不是趁火打劫嗎,人家淨利潤都完不成了你要管他們要錢,這違反了投資領域的風險共擔原則,根據《合同法》你們這表面是投資實際上就是借貸嘛,甘肅法院還很二的讓世恆將一開始融資的本息還給海富投資.......

最終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給海富投資撐腰了,但是這裏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海富投資作爲企業法人向世恆投資後,世恆應該是合資企業,那麼世恆淨利不達標的情況下海富投資還可以獲得補償這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權利,但是香港迪亞與海富之間的補償約定是股東和股東之間的對賭並不損害公司利益,那這個事情就好辦了,於是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讓香港迪亞向海富投資支付補償款

喫了一圈瓜,也還是雲裏霧裏,對賭協議似乎與現存法律有諸多矛盾之處,所以我們不得不對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進行重新的考量了

0 3 對賭究竟是否合法

對賭協議其實是一種舶來品,故而《合同法》中的15中又名合同中”估值調整協議”並不在其中,是一個名不正言不順的無名合同。

目前大家對其有以下兩種觀點:

1. 對賭協議是射幸合同,投融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簽訂時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視未來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射幸合同的標的在合同成立時並不明確或者說並不唯一。

2.對賭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滿足或者條件未滿足的時候,投融資企業享有不同的權利。

對賭協議是在簽署協議之時就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故而小編這裏認爲對賭協議更多的是偏向於射幸合同的,並且對賭協議約定的標的有可能是投資方讓渡一定的權力給融資方,也有可能是融資方讓渡一定的權力給投資方這一切都要視條件是否滿足而定,這也是和射幸合同更加相像的。

當然啦,射幸合同有嚴格的法律適用性,並且也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保護,這裏我們認爲,射幸合同只要沒有嚴重損害企業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風險與收益極其不對稱,法律從纔會確定其違法性。

0 4 對於對賭協議的考量

以下小編對對賭協議提兩個問題:

1. 對賭協議是否必然損害了公司和債權人利益

我們普遍認爲公司的資本是公司進行償債的基礎。,而在《公司法》中也是一再強調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而對賭協議一直大受詬病的原因就是:對賭協議中觸發條件後對融資公司的估值的調整,其中數額巨大的股權轉讓和現金補償損害了公司的股權穩定以及償債能力

但這裏小編認爲對賭協議中的補償實在雙方商榷下制定的,必然不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任意賠償,只要雙方估值都沒有嚴重背離融資公司的價值和能力,估值協議是不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的。

2.對賭協議是否造成了風險收益的不對稱

對賭協議中不管融資公司業績是否達到,投資公司似乎都能得到收益,而融資公司卻承擔着風險,這真的違反了風險共擔的原則嗎?

我們在昨天的文章中提過,並且在投資過程中融資方在承擔風險的同時,投資方事實上也在承擔着非常可觀的顯性成本+隱性成本,這裏的補償條款其實並不會造成風險、收益的嚴重不對等

在融資方業績完成不了的情況下,投資房處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要求得到一定的補償,實質上這是在對初步估值進行的又一次調整,這也是彌補了投融資雙方在估值上的認知差異,更有助於融資交易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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