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體如下:

1、身體暴力。最常見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攻擊行爲。

2、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等。

3、性暴力。加害人攻擊受害者性別部位,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係或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問題。

4、經濟控制。加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財產決定權和使用權,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錢的時間、方式、數量,限制受害者對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體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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