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發佈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合肥、馬鞍山、蕪湖、黃山、池州、六安、宣城、安慶、銅陵、淮南、滁州、阜陽、亳州、淮北、蚌埠、宿州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

爲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審議通過了《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相關省(市)於2018年11月15日前向生態環境部報送“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項目清單、工業爐窯管理清單、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鍋爐綜合整治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項目清單;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報送工業企業錯峯生產方案。從2018年11月起,各相關省(市)和中央企業每月5日前報送重點任務進展情況。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畢方、李巍

電話:(010)66556278(兼傳真),66556685

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科技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氣象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2日印發

長三角地區2018-2019 年

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強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13 年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斷深入推進,區域空氣質量整體持續改善。2017 年,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25 個城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爲44微克/立方米,較2013 年下降34%;安徽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11.1%,均超額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但是,當前區域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PM2.5 濃度呈現“北高南低”的空間分佈特徵,蘇北、皖北污染較重,PM2.5 濃度明顯高於區域平均水平。季節性差異明顯,特別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頻發,PM2.5濃度是其他季節的1.6 倍;2018 年1 月,長三角地區出現大範圍、長時間重污染天氣,32 個城市先後出現重度污染,8 個城市出現嚴重污染。空氣質量改善效果不穩固,2017 年,區域內41 個城市中,江蘇省徐州市等3 個城市、安徽省淮北市等10 個城市PM2.5 濃度相比2016 年明顯反彈;2018 年上半年24 個城市PM2.5 濃度出現反彈。

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整體改善的關鍵在秋冬季,頻繁發生的重污染天氣是人民羣衆最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當前長三角地區大氣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結構性污染突出,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針對性不強,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工作相對滯後。據國家氣候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最新預測結果,2018 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擴散氣候條件總體偏差,進一步增加了大氣污染治理的壓力。爲持續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必須採取更加嚴格的手段、更大的工作力度,開展秋冬季攻堅行動,大力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深化區域聯防聯控,着力降低重污染天氣的不利影響。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抓好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二、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秋冬季期間(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長三角地區PM2.5 平均濃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3%左右(詳見附表1)。

實施範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無錫市、徐州市、常州市、蘇州市、南通市、連雲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鎮江市、泰州市、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麗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市、蕪湖市、黃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慶市、銅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陽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 個地級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靶向施策,針對長三角地區秋冬季大氣污染的突出難題,全面推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深入實施“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壓減鋼鐵建材等過剩產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質鍋爐淘汰整治,推進城市建成區散煤整治,持續開展工業企業治污設施提標改造,加強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工業爐窯、柴油貨車專項治理行動;加強重點時段區域聯防聯控,強化重大活動主辦地及其周邊城市、主要輸送通道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嚴格督查問責,深入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三、主要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加快編制“三線一單”。各地加快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啓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試點,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完成“三線一單”編制工作,浙江省各設區市完成初步成果。

2.實施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產業結構調整項目1000 項,其中鋼鐵、化工、有色、鑄造、建材、製藥等重污染企業60 家;江蘇省完成化工等行業企業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鑄造、建材等行業企業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鑄造、建材等行業企業53 家。所有搬遷轉移、產能併購或置換等鋼鐵冶煉項目,原則上只允許在沿海地區規劃實施。

3.加大“兩高”行業產能淘汰和壓減力度。大力淘汰和壓減鋼鐵、焦炭、建材等行業產能,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列入去產能的鋼鐵企業退出時需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關停2 座100 噸電爐,推進寶鋼不鏽鋼全面停產;江蘇省壓減粗鋼產能80 萬噸、水泥熟料產能180 萬噸、平板玻璃產能660 萬重量箱,加大沿江地區和環太湖地區獨立焦化企業淘汰力度;浙江省壓減水泥熟料產能183 萬噸、磚瓦產能13.4 億標磚;安徽省壓減粗鋼產能128 萬噸。

4.加大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綜合整治力度。進一步規範沿江地區、環太湖地區化工產業發展,實施壓減、轉移、改造和提升計劃,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 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佈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切實推進沿海地區化工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大幅淘汰落後化工產能,重點實施先進、高效、綠色化工項目。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對現有化工園區進行分類整合、改造提升、壓減淘汰。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出臺化工園區整治行動專項方案,制定金山地區環境綜合整改行動方案和項目清單,完成年度整治任務;江蘇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化工企業“四個一批”(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和重組一批)專項行動;浙江省完成化工企業整治項目77個、5 個化工園區綜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 個化工園區綜合整治。

5.全面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明確“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改要求。2018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亂污”企業及集羣排查工作,實施分類處置。對關停取締類的,切實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堅決杜絕“散亂污”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項目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6.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採取綜合減煤措施,重點削減非電煤炭消費總量。相比2017 年,2018 年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煤炭消費總量持續下降,安徽省煤炭消費總量實現“由增轉降”。嚴禁新建自備燃煤機組,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積極推進煤炭集中使用。制定專項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環保、安全等不達標30 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同步加強重點輸電通道與配套電網建設,提高外受電能力;在確保電力、熱力穩定供應基礎上,2018 年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淘汰44萬千瓦、42 萬千瓦和32 萬千瓦燃煤機組,新增用電量主要依靠區域內非化石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滿足。制定各類工業園區“一區一熱源”行動方案,30 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進行供熱改造,在熱電聯產規劃指導下,推動供熱半徑15 公里範圍內的落後燃煤小熱電和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峯電站等可中斷用戶,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對現有天然氣熱電聯產企業列出清單,秋冬季嚴格實施以熱定電,納入“壓非保民”清單。對新增“煤改氣”項目,要堅持增氣減煤同步,以氣定改,在簽訂供氣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實施。

7.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對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竈、儲糧烘乾設備等燃煤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要逐一登記,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單和臺賬,並制定綜合整治方案。

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淘汰力度。堅持因地制宜、多措並舉。制定並落實供熱銜接方案,在確保供熱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熱電聯產、超低排放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設施建設,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燃煤鍋爐。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清零;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基本淘汰每小時10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江蘇省、浙江省城市建成區淘汰每小時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中,江蘇省淘汰燃煤鍋爐379 臺、6697蒸噸,浙江省淘汰200 臺、1071 蒸噸,安徽省淘汰907 臺、8717蒸噸。

積極推進每小時65 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2018 年12 月底前,江蘇省完成165 臺、22372蒸噸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15 臺、1295 蒸噸;安徽省完成50 臺、6845 蒸噸。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方案,原則上改造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於50 毫克/立方米,並符合相應的鍋爐安全技術要求。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500 臺、1500 蒸噸,浙江省完成85臺、350 蒸噸,安徽省完成41 臺、2027 蒸噸。

開展生物質鍋爐專項整治。各地對生物質鍋爐進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鍋爐規模、分佈、燃料、爐型、治污設施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建立管理臺賬,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嚴格生物質鍋爐登記註冊,城市建成區嚴格控制新建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應採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積極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對於現有生物質鍋爐,逐一開展環保覈查,對工業聚集區內存在多臺分散生物質鍋爐的,實施拆小並大。

8.開展建成區散煤整治行動。結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調整,全面開展城市建成區散煤清理整頓工作。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對行政區域內散煤銷售網點、餐飲燒烤、流動攤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況開展全面排查,建立臺賬,制定“煤改電”“煤改氣”整治方案,拉單掛賬,逐一銷號。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建成區散煤整治工作。各地應建立散煤禁燒長效監管機制,納入網格化管理,嚴肅查處違法行爲。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9.提升鐵路水路貨運量。2018 年11 月底前,各省(市)要按照國務院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的要求,制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落實方案。開展涉煤炭、礦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運輸結構摸底調查,對企業未按環評報告要求使用鐵路專用線、水路、管道等運輸大宗物料的,責令其2019 年3 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備水路、鐵路貨運條件的重點企業,不得公路運輸煤炭和礦石。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2 家企業、江蘇省131 家企業、浙江省22 家企業、安徽省8 家火電和鋼鐵企業,不得汽運煤炭和礦石;上海港、連雲港港、寧波舟山港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推動其他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煤炭和礦石等大宗貨物集疏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加快推動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蘇省太倉港區、安徽省鄭蒲港區鐵路專用線建設。以集裝箱、商品汽車爲重點,加快推進鐵水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同比增長10%以上。

10.加快車船結構升級。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蘇州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使用比例達到36%、55%、49%、41%、50%。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建設4000、7385、3666、7917 個公共充電樁。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及採用稀薄燃燒技術、“油改氣”老舊燃氣車輛,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推進船舶更新升級,全面實施新生產船舶發動機第一階段排放標準;嚴格執行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 年以上的內河航運船舶1073 艘;推廣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加快推廣江海直達船型和節能環保船型。

11.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爲。推進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建設。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基於交通部門道路交通流量調查數據,制定柴油車遙感監測設備建設方案;加快完成國道、省道等主要貨運通道遙感監測設備佈設。各省(市)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形成國家、省、市遙感監測和定期排放檢驗數據三級聯網體系,實現監控數據實時、穩定傳輸。

推進新車環保監督管理,各省(市)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車輛的監督抽查工作。嚴格新註冊登記柴油貨車排放檢驗,排放檢驗機構要通過國家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逐車覈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查驗污染控制裝置,開展上線排放檢測;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加大路檢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路檢路查力度,依託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和維修地、貨物集散地公安交警執法站、公路超限檢測站等,定期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檢查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情況等。開展入戶監督抽測,對物流園區、貨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工業企業、公交場站、長途客運站、施工工地等車輛集中停放、使用的重點場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抽查柴油車尾氣排放情況。

開展區域重型柴油車專項聯動執法檢查。2018 年10 月底至11月15 日,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進滬主要卡口等,對柴油車等高排放車輛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對超標排放等違法車輛,一律依法從嚴處罰、勸返,並要溯源、曝光車輛製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註冊登記地等信息。

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重點核查初檢超標車、異地車、註冊5 年以上營運柴油車的檢測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對僞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行爲,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推動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 制度)建設工作。扶持建設規模適當的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 站),加強技術人員專業培訓,提高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能力。各地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排放檢驗和維修治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封閉管理。

12.加強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劃定並公佈低排放控制區。低排放控制區、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港口、機場新增和更換的作業機械主要採用清潔能源或新能源。重點針對冒黑煙工程機械開展專項整治。

推動靠港船舶優先使用岸電,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電。積極採取措施加快現有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具備岸電受電設施的船舶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碼頭泊位停泊期間,應使用岸電。推進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集裝箱、客滾、郵輪、3000 噸級以上客運和5 萬噸級以上幹散貨專業化泊位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新建碼頭(危險貨物泊位除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設施,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建設2、140、93、103 套岸電設施。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虹橋、上海浦東、南京祿口、杭州蕭山、寧波櫟社、合肥新橋等民航主要機場廊橋100%使用岸電(橋載設備)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

13.加強油品監督管理。2018 年10 月1 日起,上海市、江蘇省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2019 年1 月1 日起,三省一市禁止銷售低於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並軌”。對煉油廠、儲油庫、加油(氣)站和企業自備油庫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對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加油站(點)銷售車用尿素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繼續嚴格實施長三角地區船舶排放控制區靠泊船舶換用低硫油措施,內河船舶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標準的油品。組織開展打擊黑加油站點專項行動。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以超標重型柴油車、羣衆舉報、企業自備油罐爲突破口,以城鄉結合部、高速公路、國省道等重型柴油車集中通行路線爲重點,認真開展線索摸排、暗訪檢查、深挖細查,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懲一起。對發現的黑加油站點,要逐站覈查、掛牌督辦、逐站銷號,確保黑加油站點清零。要研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逐級壓實責任,防止死灰復燃。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4.加強揚塵綜合治理。開展降塵量監測,2018 年12 月底前,各區縣佈設降塵量監測點位,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5 日前將審覈過的上月數據上傳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嚴格降塵考覈,蘇北(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城市降塵量不得高於7 噸/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於5 噸/月·平方公里。自2019 年1 月起,生態環境部每月向社會公佈長三角地區各城市降塵量監測結果;各省(市)每月公佈區縣降塵量監測結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覈。

嚴格施工和道路揚塵監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完成揚塵整治。城市建築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溼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設工地,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以及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的其他施工揚塵管控措施。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對渣土車輛未做到密閉運輸的,依法嚴格處罰,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大力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強化堆場揚塵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進現有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新建碼頭嚴格按照《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範》(JTS 156-2015)有關要求,建設防風抑塵設施設備。電廠等煤炭專用碼頭實施半封閉或封閉堆存方式。裝卸機械採取適用的抑塵措施,在不利氣象條件下停止作業。散貨運輸車輛優先採用封閉車型,防止拋灑滴漏。大型煤炭、礦石碼頭要安裝粉塵在線監測設備。

15.嚴格控制秸稈露天焚燒。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率持續提升。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在線監控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自2018 年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五)實施工業企業深度治理

16.建立重點行業排放清單。各城市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對鋼鐵、焦化、水泥、磚瓦、陶瓷、玻璃、鑄造、石化、化工等重點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產業規模、生產工藝、治污設施、排放情況,2018 年12 月底前建立詳細的排放清單。

17.有序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組織排放控制,燒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產工序分別不高於10、50、150毫克/立方米;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廠內所有散狀物料儲存、輸送及主要生產車間應密閉或封閉;實施清潔運輸,大宗物料和產品主要通過鐵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汽車等方式運輸。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分別完成247 萬噸、1126 萬噸、246 萬噸產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寧波鋼鐵和衢州元立公司啓動改造工作。

18.實施重點行業深度治理。推進焦炭、水泥、磚瓦、陶瓷、玻璃及其製品、鑄造等重點行業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計劃,對脫硫脫硝除塵等污染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完成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業的提標改造。鼓勵城市建成區內焦爐實施爐體加罩封閉,並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2018 年12 月底前,寶鋼、南京鋼鐵、梅山鋼鐵啓動焦爐爐體加罩封閉工作。

19.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火電、鋼鐵、焦化、水泥、磚瓦、鑄造、陶瓷、玻璃等重點行業,在安全生產許可條件下,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所有物料(廢渣)儲存、裝卸、破碎、輸送及工藝過程的無組織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應建立無組織排放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排放節點、污染物種類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臺賬,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完成20 家、434 家、25 家、393 家企業的無組織排放改造任務。

20.實施工業爐窯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各城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爲重點,涉及鋼鐵、鑄造、鐵合金,銅、鋁、鉛、鋅冶煉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磚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築材料,焦化、化肥、無機鹽、電石等企業,按照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9 類,開展拉網式排查。要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於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詳細管理清單。

加大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力度。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後、自動化水平低,佈局分散、規模小、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後的工業爐窯,加大淘汰力度。

對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爲燃料的加熱爐、熱處理爐、乾燥爐(窯)等,加快使用清潔能源以及利用工廠餘熱、熱電廠供熱等進行替代。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締燃煤熱風爐、鋼鐵行業燃煤供熱鍋爐;有色行業基本淘汰燃煤乾燥窯、燃煤反射爐、以煤爲燃料的熔鉛鍋和電鉛鍋;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加熱、烘乾爐(窯);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改造,煤氣中硫化氫濃度小於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爐膛直徑3 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

對保留下來的以煤等爲燃料的工業爐窯實施深度治理。鑄造行業燒結、高爐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參照鋼鐵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執行;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其他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於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改造。鼓勵各地制定更爲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污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水洗法、簡易鹼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

21.實施VOCs 綜合治理專項行動。實施重點行業VOCs 排放總量控制,分行業覈定VOCs 排放總量和削減量,實現年度減排目標。按照分業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重點行業VOCs 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點工業行業VOCs 綜合整治及提標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上海市重點推進化工、包裝印刷、傢俱、汽車整車製造、汽車零部件等行業VOCs 治理升級改造,完成300 餘家治理任務。江蘇省重點推進石化、化工、橡膠、工業塗裝、包裝印刷、餐飲油煙、汽車維修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5000 餘家治理任務。浙江省重點推進製鞋、紡織印染、板材加工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持續推進工業臭氣異味治理、污水處理廠除臭治理,完成治理任務1000 餘家。安徽省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塑料、工業塗裝、包裝印刷、餐飲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務554 家。

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 含量有機溶劑產品。禁止新(改、擴)建涉高VOCs 含量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生產和使用的項目。積極推進工業、建築、汽修等行業使用低(無)VOCs 含量原輔材料和產品。2019 年1 月1 日起,長三角地區使用的汽車原廠塗料、木器塗料、工程機械塗料、工業防腐塗料即用狀態下VOCs 含量限值分別不高於580、600、550、650 克/升;除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維修外,汽車修補漆使用即用狀態下VOCs 含量不高於540克/升的塗料,其中,鼓勵底色漆和麪漆使用不高於420 克/升的塗料。

強化VOCs 無組織排放管控。開展工業企業VOCs 無組織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動靜密封點泄漏、儲存和裝卸逸散排放、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排放等。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點行業VOCs 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加快推進VOCs 無組織排放治理。

加強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VOCs 物料應儲存於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並採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輸送;離心、過濾單元操作採用密閉式離心機、壓濾機等設備,乾燥單元操作採用密閉乾燥設備,設備排氣孔排放VOCs 應收集處理;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以及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收集處理。

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並建立臺賬,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間、修復後檢測儀器讀數等信息。石化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內,化工行業完成首輪LDAR 工作。石化化工園區應建立LDAR 管理平臺,定期調度企業LDAR實施情況,通過企業自查、第三方及環保部門覈查等方式,確保LDAR技術穩定發揮實效。

加強儲存、裝卸過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76.6千帕(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應採用低壓罐或壓力罐;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5.2kPa 且小於76.6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採用浮頂罐或安裝VOCs 收集治理設施的固定頂罐,其中,內浮頂罐採取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頂罐採用雙重密封。有機液體的裝載採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裝載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或氣相平衡系統。

加強廢水、廢液和廢渣系統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廢水的輸送系統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採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含VOCs 廢水處理設施應加蓋密閉,排氣至VOCs 處理設施;處理、轉移或儲存廢水、廢液和廢渣的容器應密閉。

推進治污設施升級改造。企業應依據排放廢氣的風量、溫度、濃度、組分以及工況等,選擇適宜的技術路線,確保穩定達標排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要對工業企業VOCs 治污設施,開展一輪治污效果執法檢查;對於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簡易處理工藝,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鼓勵企業採用多種技術組合工藝,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溫等離子體技術、光催化技術僅適用於處理低濃度有機廢氣或惡臭氣體;採用活性炭吸附技術應配備脫附工藝或定期更換活性炭。

全面推進油品儲運銷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加強油氣回收設備設施運行過程中的監督抽查,積極推進儲油庫和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測設備。

(六)加強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22.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能力建設,2018 年底前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力爭實現7—10 天預報能力,省級預報中心基本實現以城市爲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

實施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要依據大氣污染現狀、季節性變化特徵和傳輸規律,組織制定區域預警聯動方案,統一區域應急預警標準,明確各級別的啓動和解除條件,完善區域會商、區域通報、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各地要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當達到區域應急聯動啓動條件時,由生態環境部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向行政區域內各省(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發佈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組織所轄地市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各地市(區、省管縣等)應及時啓動相應級別預警。

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各城市按時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清單編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分別不低於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VOCs 減排比例不低於10%、15%和20%。

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清單化管理。優先調控產能過剩行業並加大調控力度;優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同行業內企業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並分類管控;優先對城市建成區內的高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等採取停產、限產措施。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響應的工藝環節,採取停產限產措施,並在廠區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創新監管方式,利用電量、視頻監控、物料衡算等手段,覈實企業各項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23.建立統一的環境管理政策。逐步統一區域環境准入門檻,對重點行業、領域建立區域協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能源消費政策。探索建立區域統一的VOCs 控制技術規範體系,包括VOCs 排放覈算方法,針對石化、化工、塗裝、印刷、製藥、電子、印染等重點行業的VOCs 排放標準,低VOCs 含量塗料產品標準,以及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理標準等。建立完善三省一市環境信息共享平臺,共享環境質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術、政策等信息。持續開展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異地監管。依託長三角合作平臺,加強長三角地區聯動執法,重點加強機動車污染、跨界大氣污染的環境監管和聯合執法。

24.加強重點時段區域聯防聯控。2018 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將先後主辦2018 年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第五屆互聯網大會、聯合國世界地理信息大會、國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動,而總體偏差的大氣污染擴散氣候條件增加了空氣質量保障工作的難度。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要積極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三省一市,落實重點時段聯防聯控措施,保障活動期間環境空氣質量安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作爲主辦地,要堅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主辦重大活動的有關要求,履行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立足自身實際,深挖減排潛力,採取更加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重大活動主辦地周邊及污染傳輸通道有關省市要切實履行協同責任,加強區域聯防聯控,加強政策協同和措施協調,強化“高架源”排放管控,加強燃煤電廠綠色調度。要根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主導風向和氣象條件變化情況,及時進行靶向管控,指導重點行業精準減排。當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按上限對應的預警級別啓動應急響應,實施區域應急聯動,加大污染減排力度。

(七)推動重污染城市落實冬季生產調控措施

25.因地制宜推進重污染城市工業企業錯峯生產。2017 年秋冬季PM2.5 濃度超過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應針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在2018 年11 月15 日至2019 年2 月28 日實行差別化錯峯生產。根據月度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結果,可適當縮短或延長錯峯生產時間。

嚴禁採取“一刀切”方式。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改造任務的,採取錯峯生產措施。對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錯峯生產企業涉及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應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市)應制定重點行業差異化錯峯生產績效評價指導意見。各城市要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情況,制定錯峯生產實施方案,細化落實到企業具體生產線、工序和設備,並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措施。2018 年11 月15 日前,省級相關部門將錯峯生產方案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錯峯生產清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如確有必要調整的,需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並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

26.實施大宗物料錯峯運輸。各地要針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以及港口碼頭,制定錯峯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和重點時段,原則上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爲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重點企業和單位在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保留監控記錄三個月以上,秋冬季期間每日登記所有柴油貨車進出情況,並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27.加強燃煤電廠電力調度。減少燃煤機組發電比例,在確保電網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長三角地區核電廠滿發、多發,增加區域外輸送的清潔電力供應。主要傳輸通道城市加強綠色調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電機組(含熱電)優先發電,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機組優先調停,儘可能降低發電負荷。

(八)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8.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各區縣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項參數在內的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聯,實時對外發布信息。全面推進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環境空氣VOCs 監測站點。2018 年12 月底前,除國控站以外的監測站點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5 日前將審覈過的上月數據上傳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所有城市完成2017 年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的更新。PM2.5 未達標城市要開展新一輪PM2.5 源解析,試點開展VOCs 源解析研究。

29.加強污染源監控體系建設。各地要嚴格落實排氣口高度超過45 米的高架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的監控要求。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 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加快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聯網傳輸數據。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覈實和調查處理。2018 年12 月底前,鋼鐵、石化、化工等重點企業廠區內佈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點,監控顆粒物、VOCs 等管控情況。推進固定污染源VOCs監測工作,加強VOCs 監測能力建設和人員培訓。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

繼續發揮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作用,深入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各城市要在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提出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細化到月份、地區、部門。在重點時段,活動主辦地及其周邊城市、主要輸送通道城市要提前編制強化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嚴格考覈問責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針對大氣污染治理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污染問題突出、空氣質量惡化的地區,強化督察問責。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者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後的,實施量化問責。綜合運用排查、交辦、覈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壓實基層責任。

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月調度,各地每月5 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攻堅行動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及時預警;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考覈結果直接認定爲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十一)開展環境執法督察

各省(市)要制定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方案,加強重污染天氣期間和重點時段執法檢查。各城市要組織經信、環保、質監、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門開展自查和聯合執法檢查,重點針對“高架源”“散亂污”企業、VOCs 無組織排放、機動車船污染、秸稈露天焚燒等開展專項執法,對發現超標排放違法排污的,要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查處,並建立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視情抽調全國環境執法骨幹人員,在重點時段對重點城市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監督檢查,採取定點進駐和壓茬式進駐、隨機抽查與“熱點網格”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落實情況和重點時段區域聯防聯控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

(十二)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視攻堅行動宣傳工作,制定宣傳工作方案,並抓好落實。每月召開一次新聞發佈會,通報攻堅行動進展情況。及時回應公衆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協調地方電視臺在當地新聞節目中設立“曝光臺”欄目,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週一至週五報道突出環境問題及整改情況,播出時長不少於三分鐘。組織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活動,引導、鼓勵公衆自覺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攻堅行動的良好氛圍。

(十三)強化環境信息公開

把信息公開作爲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各省(市)要對區縣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並向社會公佈。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佈自行監測和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要求及時公佈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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