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津二中院”)認爲,因訴爭股票處於質押、司法凍結狀態,嘉頤實業無法進行股份轉讓,駁回了*ST秋林請求。*ST秋林稱,雖然上述訴訟不會對今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但由於嘉頤實業拒不履行,導致其業績承諾補償股份無法註銷,對於其他股東造成傷害和損失,將進一步採取申訴以維護股東利益。

原標題:上訴未果,*ST秋林仍無法收回嘉頤實業補償股份 

記者 王思煬

11月28日,*ST秋林發佈請求嘉頤實業兌現股份回購註銷承諾的二審判決結果。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津二中院”)認爲,因訴爭股票處於質押、司法凍結狀態,嘉頤實業無法進行股份轉讓,駁回了*ST秋林請求。

2015年,*ST秋林向嘉頤實業發行股份購買所持深圳金桔萊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嘉頤實業承諾,深圳金桔萊2015年至2017年的扣非淨利潤不低於1.2億元、1.51億元、1.75億元。但在2017年,深圳金桔萊業績未能達標。

2018年5月,經董事會審議,*ST秋林指出嘉頤實業應予補償609.51萬股*ST秋林股份,並由*ST秋林以1元回購註銷。對此,嘉頤實業承諾將在2018 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業績補償。但截至目前,嘉頤實業尚未兌現承諾。

*ST秋林於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嘉頤實業兌現承諾。一審裁定,因嘉頤實業所持*ST秋林全部股票均處於質押、司法凍結狀態,且存在多次輪候凍結,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情形,不支持訴訟請求。

隨後*ST秋林因不服一審判決,再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上訴。2019年11月28日,據二審判決結果,天津二中院認爲,嘉頤實業在目前的情況下,的確無法進行相關股份轉讓,維持一審判決。

*ST秋林稱,雖然上述訴訟不會對今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但由於嘉頤實業拒不履行,導致其業績承諾補償股份無法註銷,對於其他股東造成傷害和損失,將進一步採取申訴以維護股東利益。而在11月14日,上交所已針對嘉頤實業的違約行爲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對嘉頤實業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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