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对涉案矿山实施了非法开采、开采的数量及价值、是否造成了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应当承担矿产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恢复治理的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为此该院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肖某、唐某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并根据鉴定结论对受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进行恢复治理。

11月26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3+4”(即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肖某、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我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11月起,肖某、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鹿寨县鹿寨镇新胜村长冲屯长岭山非法开采白云岩矿。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数次责令二人停止违法行为,但二人直至2013年2月才最终停止。二人的非法开采导致长岭山近一半山体被采挖,造成土壤、植被被破坏,山体石头裸露,对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造成严重破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二人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147.42万元。为此该院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肖某、唐某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并根据鉴定结论对受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进行恢复治理。

肖某、唐某辩称,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数量和价值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存在案外人开采涉案矿山的行为,肖某、龙某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二人只应承担17.58%民事责任。此外,肖某、龙某已经对涉案矿山进行了治理性开采,不需要再对涉案矿山进行恢复治理。

在庭审前,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对涉案矿山实施了非法开采、开采的数量及价值、是否造成了地质环境破坏、是否应当承担矿产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恢复治理的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市中院 曾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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