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就能中標?

某市政開發公司,經上級批准,建一項市政工程。該公司爲使工程節約經費,縮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決定用招標的方式發包這項工程,便向省內十多家建築單位發出招標通告。

在招標通告規定的投標起訖日期內,共有十家建築公司向開發公司投標。依照招標通告的規定,開發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當衆開標。

在十家投標者中,只有甲乙兩家建築公司報價低於開發公司的標底。其中甲建築公司報價低於乙建築公司。甲以爲自己報價最低一定中標,便於未定標前開始了工程的準備工作,但是開發公司開標後,會同有關單位對這兩個投標單位進行了嚴格的評查,評標時發現,甲建築公司報價雖低,但施工方案不盡合理,技術力量也薄弱,工程質量和工期難於保證。所以定標時將乙建築公司選爲中標人,並依法與乙建築公司簽訂了基建承攬合同。

此時,甲方知未中標,但是已爲完成這項工程預訂了相當數量的物資,如果退貨,勢必造成損失,爲此以自己報價低,工程應由其承包爲由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其預訂建築物資而造成的損失。

對於此糾紛,甲建築公司能以標價最低爲由,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因訂購物資而造成的損失嗎?另外,投標標底最低就一定能成爲中標人嗎?

答:開發公司爲了更好地選擇合同對方,引入競爭機制,以招標的方式訂立合同,通過招標、投標、定標的競爭程序訂合同的方式稱招標籤約,是以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合同訂立過程依次爲招標、投標、定標三個階段。

一、招標

投標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一定方式,公佈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向數個相對人或不特定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意思表示。公佈意思的人,稱招標人,記載意思表示的文件稱標書,本案中開發公司爲招標人。

在招標中,標底是不公開的,因此標書不具備合同的全部條款。在交易慣例上通常不將招標視爲要約,各國合同法普遍認爲它是一種要約邀請,或稱“要約引誘”。要約邀請,就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指在訂立合同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爲,行爲人在法律上須承擔責任,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準備行爲,行爲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在性質上只是一種事實行爲,與要約是有本質區別的。

招標作爲一種要約邀請,既然不是要約當然也就不具備要約的效力。招標人對他人的投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也就是說招標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使招標人必須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效力。

二、投標

投標人是受招標人許可的人,以接受標書爲條件向招標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人稱投標人,記載投標人意思表示的文件稱標單。

由於投標是向招標人發出,且又具備合同的全部條款,因而各國合同法普遍認爲投標是一種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如下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意願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其意願的事實行爲,其內容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承受要約拘束的旨意,要約人將自己置於一旦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的無可選擇的地位,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希望將自己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

投標既然是要約,它的意思表示在有效期內即發生如下效力:

1、對於投標人發生拘束力,投標人不得變更或撤銷標書。

2、對招標人發生承諾資格,即招標人可以承諾投標人提出的條件。但招標人沒有必須與某投標人訂約的義務,有些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廢除全部標書,不與投標人中任何一個人訂立合同。

三、定標

定標亦稱決標,是招標人公佈所有的投標人並公開進行評比,對評定的最優投標人允諾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定標就是從衆多的投標人中決定中標人。定標若是對投標完全接受,即爲承諾,否則構成對以談判爲標的的預約的承諾。

本案中,該開發公司爲招標人,甲乙兩建築公司爲投標人。在定標時,市政開發公司開標後,會同有關單位對甲乙兩個投標人進行了嚴格評查後將乙建築公司選爲中標人,完全符合招標籤約程序。

甲建築公司以自己報價最低而要求應由它承攬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爲投標的內容的優劣,衡量標準是多方面的,它不是單一的而是一個綜合性問題,報價低只能是衡量投標內容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因素。市政開發公司的招標只是一種要約邀請不承擔法律責任。

甲建築公司的投標作爲一種要約,只使市政開發公司產生承攬資格,而沒有承諾的義務。市政開發公司未將甲建築公司選爲中標人,其與甲建築公司無任何法律關係,甲建築公司因預定物資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負責。

結合上述情況可發現,如果遇到中小企業;商務分缺失太多;技術參數沒有完全響應等情況,原有的價格優勢就會抵消殆盡。綜合評分法比拼的是綜合實力,保持綜合優勢的纔會中標。如果只有價格優勢,而商務評分和技術評分很低,不中標也是正常的。希望投標報價低卻沒有中標的供應商理解,努力減少不必要的質疑投訴,同時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及其投標的應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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