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宣誓制度外,该项规定还明确,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所谓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与以往不同,证人在开始作证前,签署并宣读了这样一份保证书。这是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人当庭宣誓的首案。

  宣誓后方可作证

  本案中,上海大学将两间商铺租赁给高先生,高先生再分别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便利店、小吃店。双方合作多年后,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此时高先生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其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高先生认为,校方此举属违约,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高先生33万余元。校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在租赁期限上,而约定租赁期限的关键证据《转租证明》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且校方对高先生的实际损失持有疑义。双方在庭前都申请了各自证人出庭。庭审中,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随后,证人开始作证。“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能增强他们内心的威慑力。”本案承办法官王晓梅认为,宣誓制度有助于推动落实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以道德力量约束证人

  所谓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是真实客观的,绝不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制度。

  我国古代便有“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的记载。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仍保留这一制度。人民法院网曾刊文指出:“证人宣誓制度的本质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是无能为力的,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宣誓就属于道德范畴,它强调证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强调自律。”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新证据规定正式施行,首次规定了证人需当庭宣读具结书制度,否则将不能出庭。除宣誓制度外,该项规定还明确,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也就是说,证人出庭时需“脱稿”。“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书面证言无异。”王晓梅说。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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