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外嫁女”可以獲得徵地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什麼條件下,“外嫁女”可以獲得徵地補償呢?

1.“外嫁女”的戶口在婚後仍然留在原村。確認是否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重要因素是考究本人的戶口是否在此村子裏。

2.“外嫁女”與戶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關係。土地承包關係,意味着“外嫁女”既需要承擔對原村的義務,同時也可以享有權利,取得應當的利益。

村委會拒絕給“外嫁女”分配徵地補償怎麼辦?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知,徵地補償由村委會開大會決定如何分配,符合條件的“外嫁女”可以要求支付相應份額。如果村委會已經開完大會,不給符合條件的“外嫁女”進行分配,“外嫁女”可以依據《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分配方案,重新進行分配。

知識拓展:法律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都有權分得徵地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二、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允許對婦女有任何歧視。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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