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區的副食超市老闆李剛(化名)把店鋪轉讓給朋友王展(化名)後,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結果朋友賣假貨被起訴,李剛作爲店鋪登記經營者也一同被起訴。而兩人在店鋪轉讓時約定了,轉讓後產生的糾紛跟李剛無關。

近日,紅星新聞獲悉,該案經法院判決,作爲超市的登記經營者李剛與王展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8000元。

店鋪轉讓不變更登記,新老闆銷售商品侵權 一起賠

轉讓店鋪給朋友沒辦理變更登記

李剛把店鋪轉讓給王展後,基於對朋友的信任,就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由王展作爲實際經營者在原地址繼續經營,店鋪的營業執照則仍然懸掛李剛的。李剛跟王展約定,轉讓前的債務由李剛負責,轉讓後的糾紛與李剛無關。

但不久後,王展就因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被一家日化公司起訴要求賠償。瞭解到李剛轉讓店鋪,王展實際經營後,日化公司將該超市登記經營者李剛、實際經營者王展作爲共同被告,起訴到郫都法院。

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卻被要求賠償,李剛提出質疑,認爲只是好心借下營業執照,而且還約定了轉讓後產生糾紛其無關,日化公司不應找自己索賠。

郫都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展被起訴銷售的洗手液產品突出使用的圖案,與涉案商標在結構、字形、排列方式上相近似,導致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構成近似。而王展銷售該侵權商品的行爲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原老闆、新老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8000元

針對李剛作爲登記經營者的超市是否擔責,法院認爲,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由此,個體工商戶限定了特定的個體經營者的身份。現實中,有的登記經營者會將營業執照直接交由實際經營者長期使用,或者短期內借給實際經營者使用,直到對方辦理新的營業執照。

如本案,李剛怠於申請並將營業執照交給王展使用,王展對外經營時仍然使用該營業執照,意味着該副食超市仍然存在,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因此該涉案超市和王展具有權利和義務上的利害關係。

法院認爲,該超市爲王展銷售侵權商品提供便利條件,對侵權行爲的發生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李剛行爲與王展的銷售行爲客觀上具有關聯性,共同造成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損害結果,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涉案副食超市和王展共同賠償原告8000元。

“該案中判決涉案副食超市承擔連帶責任,但由於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往往實際上承擔這份責任的是超市的登記經營者,也就是本案中原來的店老闆李剛需要和王展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通過該案,希望提醒廣大個體工商戶,如果涉及經營轉讓,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變更登記、註銷原個體戶等手續。杜絕營業執照出借行爲,按照規範化要求參與市場經營,以免產生法律風險導致責任承擔。”該案承辦法官冉垠告訴紅星新聞。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劉靜

店鋪轉讓不變更登記,新老闆銷售商品侵權 一起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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