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事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怎么开具发票?

  如果纳税人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无对应税种则需到前台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经常性业务应变更经营范围。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公司注册后,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纳税人不及时预缴增值税,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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