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江西省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新幹縣城上鄉衛生院村醫李某龍,有期徒刑8個月。

記者發現,自疫情以來這已經是第二起村醫被判案件,此前,已經有一起案件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列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

2月4日至12日,城上鄉大坑村村民李某生先後5次來到該村衛生計生服務室就診,自述喉嚨不適,有“上火”症狀。村醫李某龍在得知該村民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的前提下,仍對其接診,並開具了相關藥物。直到2月12日,李某龍才勸說該村民到新幹縣人民醫院就診(該醫院爲新幹縣新冠肺炎救治定點醫院)。當天,該村民即被新幹縣人民醫院感染科收治。3天后,該村民被確診新冠肺炎,隨後,與其相關的48名密切接觸者被醫學隔離觀察。

而早在1月27日,村醫李某龍已經接到上級通知:從1月28日8時起,個體診所、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暫停接診不明原因發熱患者,但需按規定做好轉診工作。

北京某三級醫院醫患辦負責人介紹,作爲一名基層醫生,救治患者是義務,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診療常規同樣也是義務。道德與法律不可混爲一談。

法律分爲民法、刑法、行政法。違反其任意中一種,均屬違法。這個案件中,村醫的行爲屬於違反行政法,因爲造成嚴重後果,同時構成了違反刑法。判決8個月有期徒刑已是考慮其有坦白情節從輕判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也規定: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件事中,村醫理應知曉國家關於疫情防控的政策,但卻未執行政策,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是心存僥倖的心理,覺得可以治好“上火”,患者不會是新冠病人。

如果這名村醫明知該政策,卻故意放任疫情傳播,那就不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了,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刑罰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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