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維 通訊員李奕翾)近日,由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檢察院提起的王雪青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據悉,這是青海省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院副檢察長孟祥濤出庭支持公訴,副檢察長馬蘭花代表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6月29日(禁漁期),王雪青在明知青海湖爲禁漁區的情況下,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237.5公斤,被青海湖水上公安執法人員當場抓獲,並當場查獲充氣式衝鋒舟一艘、船槳一副、漁網18盤、車輛2輛等作案工具。

西寧市城西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王雪青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應當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王雪青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不僅造成青海湖野生漁業資源的損失,而且嚴重破壞了青海湖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要求王雪青承擔青海湖生態環境的損失賠償,並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王雪青當庭表示認罪並同意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庭審後,法院對刑事部分當庭宣判,被告人王雪青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民事部分當庭調解,王雪青通過庭審直播向社會公衆公開道歉,並支付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1.18萬餘元。

“青海湖是重要的國家生態安全屏障,青海湖裸鯉是青海湖中唯一的大型魚類,也是湖區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魚鳥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對於保護高原生態具有重要的意義。我院將充分履行公益訴訟職能,積極探索生態修復機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庭審結束後,青海省檢察院環資處負責人馬文傑說。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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