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能夠結成夫妻,哪也是因爲千年的緣份。夫妻之間,在民法中是近親屬,應當相互扶養,特別是在一方有難的時候,“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更應是生活中的常態。但因人與人之間差異,再加上一些時代的特殊原因,而今,離婚已經不是什麼羞得見不得人的事情,即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互不干涉、AA制等情形,在城市中也很常見,有時真像是領了證的路人,要讓他們在困難時互相扶持,可能有些困難,會應了這句俗話: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

在這個花樣繁多的社會生活中,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夫妻之間什麼樣的情況都會出現,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中,也有夫妻雙方之間,因爲交通事故過失侵權問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另一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官司。

夫妻,一方侵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對方可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就記載有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2005)諸民一初字第979號馮XX訴孫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講的是:肇事者在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妻子,行駛過程中,與路邊側翻車子相撞,致妻子受傷。妻子在事故發生後,爲治療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就相關人身侵權損害問題,妻子將丈夫起訴到了法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另一方實施侵權行爲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該免責的前提爲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而夫妻財產並不限於共同所有制這一形式,雙方可依據真實意思表示,約定共同財產歸個人所有,亦可依法律規定依法取得個人財產。即便夫妻財產按共同所有制,但在一方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亦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劃出屬於受害方的個人財產。無論夫妻雙方之間是否實行共同財產制,一方侵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均可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一方侵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對方可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妻子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劃分出的屬於妻子個人的財產,且該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之間實行共同財產制而改變。故此,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即妻子有權提起訴訟,要求丈夫按照責任比例向其賠償醫療費等。肇事的丈夫無權以其與受害人系夫妻關係、財產發生混同爲由,提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記載了一個案例:一審(2010)濱塘民初字第2418號,二審(2011)二中民三終字第180號。講的是,一車內的夫妻(再婚)二人共同外出,丈夫駕車,因單方事故導致二人死亡,繼承人起訴。經查,已經排除了故意製造事故,且駕駛人沒有無照、飲酒、超速、明知車況不良而駕駛等明顯違章行爲,故駕駛人在主觀上不構成重大過失。

法院的裁判觀點認爲:婚內侵權糾紛不同於單純的婚姻家庭糾紛或一般的侵權糾紛。婚內侵權歸責原則應當同時考慮婚姻家庭關係與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理,並着重考量侵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不宜因輕微過失或一般過失即認定夫妻侵權,而應限定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侵害的婚姻一方享有追究侵害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夫妻,一方侵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對方可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之間,誰也不是誰的附庸品,更應當互相尊重扶持。如果感情真的破裂,離開是正確的選擇,財產分割也是必然之事,而對於那些專屬於人身保障性的財產,更應該歸於專人所有。

需要說明的是,木林普法,並不是宣揚不好的東西,並不是教人學壞,只是讓人們知道生活中還有很多的事情在你我的正常想象之外,就像夫妻之間能夠形成侵權訴之與公堂,親人之間也能夠形成侵權並訴之於公堂。因爲,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在受到侵害時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夫妻,一方侵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對方可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知道可能要失去,人們纔可能會更珍惜!

願每個家庭,都能和諧、美滿!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姜強主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殷清利著《最新交通事故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實務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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