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于莫某在本案管辖权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禅城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莫某在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系其本人所签且明知双方约定由禅城法院管辖的情况下,经承办法官对民诉法诚信原则相关规定作出释明且提醒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后,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扰乱司法秩序,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禅城法院开出“罚单”,对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罚款2万!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着禅法君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4日,禅城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莫某向原告肖某借款迟迟未依约返还,肖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法院。在答辩期届满日,莫某以其住所地在南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南海法院审理。就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并就管辖权异议进行询问。肖某向法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莫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表示会通过提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各种方法拖延诉讼,迫使肖某接受其提出的还款方案。

莫某在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系其本人所签且明知双方约定由禅城法院管辖的情况下,经承办法官对民诉法诚信原则相关规定作出释明且提醒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后,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禅城法院出具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莫某又以部分借款系转账至其于香港开设的账户为由,主张禅城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且不方便管辖,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提出上诉。

2020年4月21日,佛山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鉴于莫某在本案管辖权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禅城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2020年4月30日,该案当庭宣判,宣判后禅城法院向莫某送达罚款决定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于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企图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法院有权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训诫、罚款的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