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2月,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谢黎明,让其予以关照,后送给被告人谢黎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谢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黎明担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万元。

原标题:受贿60万,他在平阳被判刑!

2020年5月12日下午,平阳法院依法对温州中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谢黎明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干警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黎明担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黎明于2019年8月26日到永嘉县监察委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郑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立案并采取边控措施。同年5月,叶某受胡某之托找到被告人谢黎明,希望帮忙尽早解除郑某的边控措施。之后,胡某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交给叶某作为请托费用,叶某将其中30万元分二次送给被告人谢黎明。

2017年年初,周某甲涉嫌赌博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周某甲的父亲找到卢某,让卢某找被告人谢黎明帮忙。同年4月,周某甲的父亲通过卢某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送给被告人谢黎明。

2019年2月,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谢黎明,让其予以关照,后送给被告人谢黎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谢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谢黎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被告人谢黎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并积极退清赃款,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谢黎明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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